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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评论

索赔款

作者: 单位: 时间: 2020-09-30

一、基本解读

索赔款是施工合同的一方通过向另一方索赔所能够获得的款项,包括承包人向发包人索赔的索赔款和发包人向承包人索赔的索赔款。根据《2013版清单计价规范》2.0.23的规定,索赔是在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当事人一方因非己方的原因而遭受损失,按合同约定或法律法规规定应由对方承担责任,从而向对方提出补偿的要求。该定义延续了《1999版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对索赔的定义方式,并未区分发包人索赔和承包人索赔。

《2017版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通用合同条款的19“索赔”部分,针对承包人的索赔和发包人的索赔分别作出了约定。其中,19.1“承包人的索赔”约定:“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应按以下程序向发包人提出索赔:……”19.3“发包人的索赔”约定:“根据合同约定,发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赔付金额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监理人应向承包人发出通知并附有详细的证明。……”

在国际工程实践中,索赔通常仅指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的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要求。如《1999版FIDIC施工合同条件》(红皮书)中的“索赔、争端和仲裁”部分,仅有“承包商的索赔”。20.1载明:“如果承包商认为,根据本条件任何条款或与合同有关的其他文件,他有权得到竣工时间的任何延长和(或)任何追加付款,承包商应向工程师发出通知,说明引起索赔的事件或情况。……”《1999版FIDIC生产设备和设计—施工合同条件》(黄皮书)、《1999版FIDIC设计采购施工(EPC)/交钥匙工程合同条件》(银皮书)对此作了完全一致的规定,都认为索赔的主体仅限于承包人,而未涉及发包人。

 

二、索赔的程序

对于索赔的程序,清单计价规范中虽有相关规定,但实践中一般参照当事人的约定处理。根据《2017版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通用合同条款中19.1“承包人的索赔”约定,承包人的索赔按以下程序向发包人提出:(1)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2)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向监理人正式递交索赔报告;索赔报告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3)索赔事件具有持续影响的,承包人应按合理时间间隔继续递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持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工期延长天数;(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28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报告,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19.3“发包人的索赔”第2款约定:“发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发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赔付金额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权利。发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正式递交索赔报告。”如果发承包双方在签订合同时采用该文本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未对上述条款作出变更,那么发承包双方就应当遵守上述条款约定的索赔程序。


三、索赔款与违约金的联系和区别

索赔款与违约金是两个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概念。根据《合同法》第114条的规定,违约金是当事人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的一定数额的货币,是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之一。因此,支付违约金的前提是一方存在违约行为。一方存在违约行为,也是一方向对方支付索赔款的重要事由。从这一意义上讲,索赔款与违约金存在一定的联系,即都有可能因一方的违约行为而产生。

另外,索赔款和违约金又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如上所述,索赔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由此可知,索赔款在性质上是一种经济补偿。根据《合同法》第114条的规定,违约金具有补偿性和惩罚性双重属性。因此,索赔款以弥补一方遭受的损失为限,违约金不仅在于弥补或补偿守约方的损失,而且还具有对违约方的惩罚功能。从程序及举证上看,索赔款的获得需要遵守合同中对于索赔程序的约定或符合交易惯例,违约金的获得仅需符合法律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索赔的程序便利主要体现在可按照合同约定享有“28天内不回复即视为认可”,但违约责任无此优越条件;索赔的不便之处在于必须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限、程序内容进行,违约责任则无此程序限制,但需要承担更重的举证义务。从合同效力看,合同有效与否并不影响当事人向对方提出索赔款的要求,但合同有效却是守约方请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的前提。从引发索赔或违约的事由来看,发承包双方的责任事件通常可同时成立违约行为,但政府行为、不可抗力、恶劣气候条件、法律变化、不明地质条件等不可归责于发承包双方的风险事件,可导致工期或费用的索赔,但该索赔事件不能主张违约责任。

 

四、索赔款与工程款的比较

根据《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规定,建筑安装工程的工程款由人工费、材料(包含工程设备)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规费和税金组成。索赔款虽然主要是对一方损失的补偿,但通过索赔程序主张的又不仅限于损失,甚至变更款、人工主材调差款在未能经由双方洽商一致时,一方也可以向对方提出索赔主张。以价差为例:如一方损失的表现形式为人工、材料等涨跌造成的价差。此时,对该价差是属于工程款还是索赔款存在争议。一种观点认为,该价差属于工程款,因为该价差所对应的人工、材料已经物化到建设工程中,成为建设工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其当然属于工程款。另一种观点认为,该价差属于索赔款,因为一方主张该价差利益需要考虑是否因自身原因造成,而且主张该价差利益还需遵守索赔的程序,故其应当属于索赔款。

《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第21条规定:“承包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范围依照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建设工程价款范围的规定确定。承包人就逾期支付建设工程价款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主张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最高院《优先权批复》第3条规定:“建筑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由此可知,损失不属于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范围,因此,如认为上述价差属于索赔款,则可能无法获得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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