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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评论

不闭合报价

作者: 单位: 时间: 2020-09-30

一、基本解读

我国法律及各类规范性文件对于不闭合报价并无明确定义,一般而言,不闭合报价属于投标报价中的计算错误,投标文件各单价合计金额不等于投标总价的情形。

《2013版清单计价规范》6.2.8规定:“投标总价应当与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和规费、税金的合计金额一致。”对该条的条文说明载明:“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人的投标总价应当与组成工程量清单的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和规费、税金的合计金额一致,即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不能进行投标总价优惠(或降价、让利),投标人对招标人的任何优惠(或降价、让利)均应反映在相应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中。”

 

二、在评标阶段发现不闭合报价应进行修正,拒接修正的,应作废标处理

在评标阶段,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报价中存在不闭合情形的,应要求投标人对该计算错误进行澄清或修正,如投标人拒绝澄清或修正的,应作废标处理。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52条第1款规定:“投标文件中有含义不明确的内容、明显文字或者计算错误,评标委员会认为需要投标人作出必要澄清、说明的,应当书面通知该投标人。投标人的澄清、说明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2013年修正)第19条规定:“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方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以书面方式进行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单价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对不同文字文本投标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2013年修正)第53条规定:“评标委员会在对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进行报价评估时,除招标文件另有约定外,应当按下述原则进行修正:(一)用数字表示的数额与用文字表示的数额不一致时,以文字数额为准;(二)单价与工程量的乘积与总价之间不一致时,以单价为准。若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错位,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按前款规定调整后的报价经投标人确认后产生约束力。投标文件中没有列入的价格和优惠条件在评标时不予考虑。”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年版)“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3.1.3载明:“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其投标作废标处理。(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2)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三、未在评标阶段发现的不闭合报价及非法定招标项目中不闭合报价的结算

实际在评标过程中,由于投标文件的数量较多且评标时间紧张,几乎不可能要求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的计算过程进行复核,虽目前电子标已基本普及,但仍存在少量的纸质投标,难以通过电子清标的手段来发现所有的计算错误,且即便使用电子清标,也并不排除出现未发现计算错误的情形,加之并非所有项目都需招标投标,很多非法定招标项目因未经过电子清标,发生不闭合报价的可能更大,因此在结算阶段发现不闭合报价的情形虽较过去大为减少,但仍时有发生。因不闭合报价时合同中单价之和与总价不一致,应作如何解释并无明确规定,即便最终认定合同无效,仍应按招标投标文件及合同约定结算。因此对于此情形下应如何结算,实践中存在一定的争议。

有观点认为,《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等文件均载明,总价金额与单价计算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为准修正总价,如果合同约定为单价合同,那么在单价与总价不闭合的情况下,应以单价为准。

多数观点则认为,总价与单价不一致的情形下,应当视为投标总价优惠,从《2013版清单计价规范》的条文说明部分来看,即为此观点。既然是投标人所作出的总价优惠,那么结算时所有项目单价应按修正后所得总价与投标函显示的总价相比较的降幅比例进行优惠。如《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报价评审办法》第16条规定:“投标报价的算术修正:投标报价中用数字表示的数额与用文字表示的数额以及投标总价与各清单项目报价合计不一致时,一律以投标函中用文字表示的投标总价为准。评标时不再对综合单价、合价进行修正。中标后由招标人与中标人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原则如下:(一)当综合单价与工程量的乘积与合价之间不一致时,以标出的综合单价为准。除非招标人认为有明显的小数点错误,此时应以标出的合价为准,并修改综合单价。(二)当各单项金额相加与其合计金额不一致时,以各单项金额为准,并修改相应合计金额。(三)组成综合单价的材料单价与投标报价中主要材料价格表中的材料单价不一致时,以主要材料价格表中的单价为准,并修改相应的综合单价和合价。按上述修正错误的方法修正后的投标总价如高于投标函中的文字报价数额,则在投标范围内的所有项目的价格或费用仍以投标函中的文字报价为准,不得调增。如修正后的投标总价低于投标函中的文字报价数额,则以修正后的投标总价为准,按中标价与修正后的投标总价的降幅同比例降低招标范围内的所有项目的价格或费用。”

《合同法》第125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多数观点认为,目前在计价软件全面普及的背景下,除非编制人故意,否则几乎不可能存在计算错误的可能性,其真实意思多是希望通过难以发现的不闭合报价达到低价中标的目的并在其后的合同履行过程中再根据偏高的单价获得变更上的利益,因此价格编制一方存在恶意的可能性远远高于其存在过失的可能性,根据诚实信用原则,该不闭合报价的风险应由价格编制一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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