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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评论

暂估价

作者: 单位: 时间: 2020-09-30

一、基本解读

根据《2017版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通用合同条款”1.1.5.4的规定,暂估价是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工程设备的单价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

依据《2013版清单计价规范》的规定,暂估价有以下特点:

1.暂估价一般包括材料暂估单价、工程设备暂估单价及专业工程暂估价,招标人提供暂估价,应按要求估价:材料、设备的暂估价应根据工程造价信息或参照市场价格估算并列出明细表;专业工程暂估价应分不同专业,按有关计价规定估算并列出明细表;

2.投标文件中,暂估价中的材料、工程设备单价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单价计入综合单价;暂估价中的专业工程金额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金额填写;

3.暂估价的具体范围,可以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也可以由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

 

二、暂估价的确定

暂估价是不确定价,实际发生需要符合法定要求及合同约定。

(一)法定要求

1.《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29条规定:“……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该条款明确了暂估价虽然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但并不是由施工合同双方确定价格即可,当达到一定范围及规模时,还要依法进行招标。

2.《2013版清单计价规范》依据暂估价内容的不同,区分“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对暂估价的确定作出以下规定:

(1)对材料、设备价格的确定

9.9.1规定:“发包人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工程设备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应由发承包双方以招标的方式选择供应商,确定价格,并应以此为依据取代暂估价,调整合同价款。”9.9.2规定:“发包人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工程设备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应由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采购,经发包人确认单价后取代暂估价,调整合同价款。”

(2)对专业工程价款的确定

9.9.3规定:“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应按照本规范9.3相应条款的规定确定专业工程价款,并应以此为依据取代专业工程暂估价,调整合同价款。”

9.9.4规定:“发包人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依法必须招标的,应当由发承包双方依法组织招标选择专业分包人,并接受有管辖权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的监督,还应符合下列要求: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不参加投标的专业工程发包招标,应由承包人作为招标人,但拟定的招标文件、评标工作、评标结果应报送发包人批准。与组织招标工作有关的费用应当被认为已经包括在承包人的签约合同价(投标总报价)中。2.承包人参加投标的专业工程发包招标,应由发包人作为招标人,与组织招标工作有关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同等条件下,应优先选择承包人中标。3.应以专业工程发包中标价为依据取代专业工程暂估价,调整合同价款。”

(二)合同约定

《2017版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通用合同条款”10.7对暂估价的确定程序作出约定,在不违背强制招标的相关规定时,合同当事人可以选择适用该通用合同条款或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暂估价的确定方式。

 

三、暂估价与暂列金额的区别

暂列金额是指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款中的一笔款项,用于施工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工程价款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事项产生的费用。详见【3.34 暂列金额】。

暂列金额与暂估价的区别主要在于:

1.预见性不同。暂列金额是在招标时尚未确定或不可预见的预备支出,暂估价是必然会发生但价格尚不确定的支出;

2.性质不同。暂列金额实质是招标人的预备金,是否在招投标文件或施工合同中明确,并不影响施工合同的履行,暂估价的工作内容是除价格外所有内容均已经明确在施工合同中、合同双方不按约定履行可能承担违约责任的具体工作;

3.使用方式不同。暂列金额由招标人自主决定是否使用、如何使用,暂估价应按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确定。

 

四、暂估价的结算争议

暂估价为不确定价,在施工合同的履行过程中需要确定价格,因此,双方的诉求与争议在确定价格的过程中即可得到解决。在工程竣工结算时,暂估价不再列项,而以具体的项与价出现,故在实践中因暂估价引起的争议非常少见。

以材料采购为例,假设在招标清单中C30商砼的暂估价为360元/m3,在实际施工中,实际采购价格可能是350元/m3也可能是370元/m3,合同双方可确定以365元/m3的固定单价结算,则暂估价转为固定单价,并以此价格计入结算;也可以约定以实际发生时的市场价为结算价,则暂估价转为可调价,并按实际市场价格计入结算。上述价格清单计价模式在计入主材价格的同时,以“其他价格”一并计取利润、税金等取费,因此不存在单独的材料暂估价争议。

而专业工程暂估价的确定,实际上是发承包双方对专业分包的选择,实践中多为消防工程、幕墙工程等专业性较强的分包。分包单位一旦确定,暂估价就成为分包合同价,并按合同约定计入结算。实践中常见因对专业分包工程的总承包服务费、工程配合费等取费约定不明而引发的争议,但此类争议实际上是分包工程合同价格的结算争议或相关费用的争议,并非暂估价本身引起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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