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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评论

计日工

作者: 单位: 时间: 2020-09-30

一、基本解读

根据《2017版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通用合同条款”1.1.5.6,计日工是指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完成发包人提出的零星工作或需要采用计日工计价的变更工作时,按合同约定的单价计价的一种方式。

采取计日工方式报价的工作内容,一般是数量不多的零星工作,且该工作在工程量清单中没有相应子目,也无法以其他“项”“套”“式”等单位归类并统一报价。所以,计日工是在无法准确计算实体工程量并据以结算的情况下,合同约定计日工单价,然后以实际发生的计日工数量乘以计日工单价的方式计价。即:采用计日工计价的工作实施后,不以实际完成的实体工程量计价,而以计日工发生的实际数量计价。

依据《2013版清单计价规范》的规定,计日工有以下特征:

1.在清单计价模式下,暂列金额、暂估价、计日工、总承包服务费等,均归类于“其他项目费”中,且都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

2.计日工包括人工、材料、施工机械等项;

3.发包人应列出计日工项目和数量,承包人评估后报价,在清单计价模式下,该报价为综合单价;

4.需要采用计日工计价方式实施的相应工作,应以发包人或监理人的指令为准。

 

二、计日工的计价程序

(一)《2013版清单计价规范》规定的程序

《2013版清单计价规范》9.7.1~9.7.5对计日工的计价程序作了以下规定:

1.采取计日工方式计价的工作,应以发包人通知后方可实施,且实施过程中应按合同约定提交报表和有关凭证供发包人复核;

2.计日工项目持续进行时,应在该项工作实施结束后的24小时内向发包人提交有计日工记录汇总的现场签证报告;

3.任一计日工项目实施结束,发包人应按照确认的计日工现场签证报告核实该类项目的工程数量,并根据核实的工程数量和承包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计日工单价计算,提出应付价款;

4.计日工价款应列入当期进度款支付。

(二)《2017版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对计日工的程序约定

《2017版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通用合同条款”10.9:“需要采用计日工方式的,经发包人同意后,由监理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计价方式实施相应的工作,其价款按列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的计日工计价项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按该范本的约定,计日工发生前应经发包人同意,发生后按约定单价计价。

 

三、计日工的确认

计日工仅是完成某项工作的所需人工、材料及施工机械的单价,是否实际发生,要以发包人、监理人的指令为准,具体发生的数量、金额,还要经发包人、监理人的再次确认方可计入结算。发包人、监理人的确认,往往是通过工程量清单中的附表(如《计日工汇总表》《计日工计价表》等)或签证形式确认。

(一)签证单形式确认

《2013版清单计价规范》9.14.3规定:“现场签证的工作如已有相应的计日工单价,现场签证中应列明完成该类项目所需的人工、材料、工程设备和施工机械台班的数量。如现场签证的工作没有相应的计日工单价,应在现场签证报告中列明完成该签证工作所需的人工、材料设备和施工机械台班的数量及其单价。”以签证形式确认计日工是较为常见的形式。

(二)工程量清单附表形式确认

平顶山中院(2013)平民初字第2号中,承包人与发包人对计日工问题存在争议,承包人提交的《计日工现场指示单》《计日工计价表》《承包商申报表》等工程资料中均有驻地监理工程师和总监理工程师的签字与印章。法院认为,该证据足以证明该笔费用系实际发生的施工费用,发包人应当予以支付,以工程量清单附表的形式确认计日工的,也应予以认可。所以,只要能证明计日工实际发生且费用属实的,均应认可,不限于计日工附表的形式证明。

 

四、计日工与签证

计日工与变更签证都可用于工程价款结算的调整,详见【3.43 签证】。且通常情况下,计日工都以签证方式确认并计入结算,但两者在概念上有以下区别:

1.计日工的启动,要以发包人的指令、通知为准;而签证一般是施工后再与发包人补办签认手续。

2.计日工预先约定了价格,在计日工发生时,发承包双方无需谈价,只需计量即可;签证单所对应的工作在发生时,往往没有准确的价格与数量,是施工完成后,依据实际发生的工作量与发包人办理量、价签证。

3.计日工项下的工作,可以以签证的形式固定,且按计日工方式计价;合同约定计日工范围外的零星工作或变更工作,一般以签证形式确认,不以计日工方式计价。

4.计日工的计价公式为:计日工总价=计日工数量×计日工单价;签证单的计价公式一般与工程量清单一致:工程总价=工程量×工程量单价。

如上海市青浦区法院(2013)青民三(民)初第3877号认为:“三、争议签证工程问题。1.签证中计日工单价……签证单中对于只记载工程量未记载签证单价的问题,应当首先适用有约定从约定的原则。合同中对于签证大小工单价有明确的约定,理应优先适用约定的单价。”再如,宁波市江北区法院(2016)浙0205民初2932号认为:“原告法定代表人在其上注明‘同意以上工程量’……双方在合同第三部分专用条件13.3.3中约定:合同约定外的乙方临时用工工日费用为技工150元/工日,普工100元/工日,需办理现场签证单,经甲方相关人员签字后作为工程款支付凭证,且临时用工工日总额不超过合同总价的2%。依据上述约定,合同外人工费用应为18400元。”上述两份判决实际上均认为,合同已经约定了计日工单价,故确认了数量之后,就可以得出总价。

综上,计日工是约定单价,但并不确定是否会发生。一旦发生,则以实际工作量乘合同约定计日工单价计入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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