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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评论

规费

作者: 单位: 时间: 2020-09-30

一、基本解读

规费,是指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由省级政府和省级有关权力部门规定必须缴纳或计取的费用,包括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程排污费、其他规费四个部分。[1]其中,社会保险费包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其他规费是指应列而未列入的规费,按实际发生计取。

就工程造价的计价方式而言,我国目前通行定额和工程量清单两种,此两种方式均包含规费的内容。依照《2013版清单计价规范》中的术语记载,规费是指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由省级政府和省级有关权力部门规定必须缴纳的,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费用。因规费是由省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规定,故各地的规费内容存有差异。如北京市《关于调整2001年<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规费计算方法的有关规定》明确,预算定额中规费包括住房公积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生育保险。北京市《关于贯彻实施<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的通知》明确,规费项目清单应按照住房公积金、基本医疗保险金、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和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等内容编制,并应随北京市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规定进行调整。上海市《关于调整<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费用计算规则(2000)>部分内容及标准的通知》则规定,规费包括工程排污费、社会保障费(包括养老、失业、医疗、生育和工伤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费和河道管理费。

 

二、规费的衍变历程

从规范性文件层面而言,规费的概念最早出现在《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标〔2003〕206号,已失效)当中,该文件明确了建筑安装工程费用由直接费、间接费、利润和税金组成;规费则属于间接费项下的子目,其包括三部分内容即工程排污费、工程定额测定费、社会保障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

2013年,住建部、财政部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标〔2013〕44号),对建筑安装工程费用的项目进行较大调整,主要包括两个方面:其一是不再区分直接费和间接费;其二是从费用构成要素组成、工程造价形成顺序两个角度重新划分。前者的内容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规费和税金;后者的内容包括: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除此之外,该规范性文件对于规费的内容也调整为四项,即工程排污费、住房公积金、社会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其他实际发生费用。

 

三、规费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范围

《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第21条第1款规定:“承包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范围依照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建设工程价款范围的规定确定。”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理解与适用》认为:根据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常用的关于建设工程价款组成的规定有两个:一是上文所述的《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二是原建设部颁布的《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格管理暂行规定》(建标〔1999〕1号),二者虽然表述不同,但内涵基本一致。目前而言,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范围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规费和税金。

 

四、实际施工人可否主张规费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时常因工程价款难以确定而启动鉴定程序。对于鉴定意见中列明的规费,是否应当由实际施工人享有,实践中存在分歧,主要存在以下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在工程质量合格的前提下,规费理应由实际施工人享有,如最高院(2017)最高法民终360号认为:“在发包人和承包人之间,涉案工程的价值为工程造价,包括规费和利润,涉案工程由发包人占有,发包人应按照工程造价补偿承包人。司法救济的目的是使双方的利益恢复均衡,如果自折价补偿款中扣减部分规费和利润,则发包人既享有工程项目的价值,又未支付足额对价,获得额外利益,不符合无效合同的处理原则,故发包人主张在工程造价中扣除50%的利润和规费,缺乏依据。”

另一种观点认为,规费也属于合同无效导致的损失,应当根据过错程度在当事人之间进行分担。如最高院(2013)民提字第77号认为:“虽然规费和利润在性质上并不相同,但根据鉴定报告的内容,无法在涉案工程造价中具体区分规费和利润的数额,故只能将其视为合同无效导致的损失,依据《合同法》第58条的规定,合同无效后,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根据双方当事人对合同无效的过错情况,酌定发包人和承包人各自负担50%。”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认为:“如果合同无效,承包人只能主张合同约定价款中的直接费和间接费,则承包人融入建筑工程产品当中的利润及税金就被发包人获得,发包人依据无效合同取得承包人应得的利润,这与无效合同的处理原则不符,其利益向一方当事人倾斜,不能很好地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可见,其观点是支持实际施工人主张规费的。

[1]住建部、财政部印发的《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标〔2013〕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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