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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评论

其他项目费

作者: 单位: 时间: 2020-09-30

一、基本解读

其他项目费是工程量清单的组成部分,包括总承包服务费、计日工、暂列金额、暂估价及其他补充项等子项。

其他项目费没有准确定义,一般认为,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规费项目和税金项目不能包括或无法列项的项目,均可列项于其他项目费,并共同组成完整的工程量清单。

依据《2013版清单计价规范》的相关规定,其他项目费的子项如下:

1.暂列金额: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款中的一笔款项。用于施工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工程价款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的费用。详见【3.34 暂列金额】。

2.暂估价: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工程设备的单价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详见【3.33 暂估价】。

3.计日工:指在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完成发包人提出的施工图纸以外的零星项目或工作,按合同中约定的综合单价计价的一种方式。详见【3.32 计日工】。

4.总承包服务费:总承包人为配合协调发包人进行的专业工程分包,对发包人自行采购的设备、材料等进行保管以及施工现场管理、竣工资料汇总整理等服务所需的费用。

5.其他补充项:本项系依据《2013版清单计价规范》4.4.6“出现本规范4.4.1未列的项目,应根据工程实际情况补充”而列。实践中常体现为某些特殊费用,未能在其他位置列项,又不作为独立费的情况下,则列于其他项目费的补充项下。在实践中常见有某些特殊材料、设备、设施需要的第三方检验检测费;使用第三方专利技术的专利许可使用费及签证、索赔(也可以按约定列入暂列金额项下)等。

 

二、其他项目费的计价

《2013版清单计价规范》11.2.4规定:“其他项目应按下列规定计价:

1.计日工应按发包人实际签证确认的事项计算;

2.暂估价应按本规范9.9的规定计算;

3.总承包服务费应依据已标价工程量清单金额计算;发生调整的,应以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的金额计算;

4.索赔费用应依据发承包双方确认的索赔事项和金额计算;

5.现场签证费用应依据发承包双方签证资料确认的金额计算;

6.暂列金额应减去合同价款调整(包括索赔、现场签证)金额计算,如有余额归发包人。”

依据上述规定,其他项目费并不存在以“其他项目费”名义独立计价的项目,而应当拆分成上述若干子项后,并显示在“其他项目清单与计价汇总表”中。

 

三、其他项目费的取费

1.签证与索赔

在清单计价模式下,其他项目费应当计取规费及税金。依据《2013版清单计价规范》相关规定,签证、索赔应计入其他项目费项下。所以,正常情况下,签证、索赔应汇总至其他项目费后,共同计取规费及税金。

但实践中存在签证、索赔没有计入其他项目费,而是计入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则不仅计取规费、税金,还计取措施项目费。南京中院(2016)苏01民终6740号中就出现此类情形,鉴定机构将签证费用计入分部分项工程费中,多计取了措施费,上诉人提出异议认为应计入其他项目费,仅计取规费和税金。鉴定机构予以修正,法院予以认可。

实践中也有签证、索赔费用直接以独立费约定全费用,即不再计取任何规费、税金等,直接以该费用计入工程总价,具体详见【3.43 签证】【3.74 索赔款】。

2.独立费

清单计价模式下并没有独立费,但《2013版清单计价规范》关于其他项目费规定中的4.4.6规定:“出现本规范4.4.1未列的项目,应根据工程实际情况补充”,留了独立费在其他项目费列项的空间。

独立费又称工程独立费或施工独立费,原意系指为进行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发生的,但不作为工程直接费或间接费而单独计算的应计入工程费内的费用,也可以叫按实计算费用,即产生的费用不再按任何费率取费,直接计入工程结算总价,系双方直接协商确定的价格。最早见于1985年《关于改进工程建设概预算定额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独立费最初包括临时设施费、夜间施工增加费等费用,均以“项”为单位计入工程总价。后随着国家造价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独立费”一词在相关法律法规中已经不再使用,相关的费用拆散列入其他分部分项工程费或措施项目费中,如临时设施费、夜间施工增加费等均已包含在措施项目费中。

一般认为,清单计价模式下的独立费只能在其他项目中列项,且如未特别约定,应按其他项目费的规则计取规费及税金。但因独立费的本意系在计价中无法套用定额的情形下,双方约定独立的费用并不参与取费,直接计入结算。故如未约定明确,以独立费名义计入结算,可能存在是否应计取规费及税金的争议。

广州中院(2017)粤01民终23813号案中,鉴定机构表示:“独立费是独立于定额子目之外的项目费用和甲乙双方商定的费用,设置独立费的项目除甲乙双方商定外,多是没有合适的定额可套用……”法院认为:“至于独立费,本案鉴定报告的独立费有计算依据,故法院不予扣减。”实际上法院并未对独立费用的取费作出认定,而是直接确认了鉴定机构给出的独立费金额。类似情形的还有江苏高院(2016)苏民终946号案,亦是直接确认了鉴定机构给出的独立费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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