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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评论

分部分项工程费

作者: 单位: 时间: 2020-09-30

一、基本解读

分部分项工程费,是指按工程造价形成划分,各专业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应予列支的各项费用。由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和利润构成[1]。

分部分项工程是指按现行国家计量规范对各专业工程划分的项目。如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划分的土石方工程、地基处理与桩基工程、砌筑工程、钢筋及钢筋混凝土工程等,均为分部分项工程,完成该分部分项工程所应列支的各项费用,即为分部分项工程费。

在一份完整的工程量清单中,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是直接指向实体工程,并以具体工程量形式出现的。分部分项工程费与措施项目、其他项目、规费项目和税金项目,共同组成工程量清单[2]。因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是直接指向实体建造数量的,故实践中所称“漏项”“少量”等情形,往往指的就是分部分项工程量的缺漏。

依据《2013版清单计价规范》的规定,分部分项工程费有以下特征:

1.在清单计价模式下,分部分项工程应采取综合单价计价(不包含规费及税金);

2.分部分项工程量应载明项目编码、名称、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且应按现行国家计量规范规定的规则进行编制;如招标文件已载明特征描述等要求的,应按招标文件要求编制。

 

二、分部分项工程费与直接费的关系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07号)第5条:“施工图预算、招标标底和投标报价由成本(直接费、间接费)、利润和税金构成。”同时明确“直接费以人工、材料、机械的消耗量及其相应价格确定”。《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2003版)文件中,也有直接费的概念。

但上述两文件,分别被2013年发布的《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6号)及《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2013版)所废止,新的文件明确工程量清单中使用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等分类,未使用直接费、间接费等概念。

使用直接费、间接费、利润和税金概念系一种计价体系,使用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规费、税金是另一种计价体系。但在实践,往往存在混用的情形。

最高院(2014)民一终字第35号认为:“……根据2003年《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关于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可知,直接费由直接工程费和措施费组成。又根据2005年《青海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及计算规则》可知,建筑安装工程费由直接费、间接费、利润和税金组成。而直接费则由分部分项工程费和措施项目费组成。其中分部分项工程费包括人工费、材料费和施工机械使用费;措施项目费包括施工技术措施费、施工组织措施费。从涉案《单位工程费用表》可知,……一审法院在认定工程直接费上遗漏施工组织措施费,不符合双方当事人的约定,应予纠正。”该判决书认为直接费包括分部分项工程费和措施项目费,依据的是2003年《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及2005年《青海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及计算规则》,在《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2013版)颁布后,是否会有新的认定方法,暂未见相关案例。

 

三、分部分项工程费的变更

分部分项工程量的变更,在实际中即表述为工程量清单变更,依据《2013版清单计价规范》9.5.1规定: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出现缺项,造成新增工程量清单项目的,应按照本规范9.3.1规定确定单价,调整分部分项工程费。9.3.1规定:工程变更引起已标价工程量清单项目或其工程数量发生变化,应按照下列规定调整: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应采用该项目的单价;但当工程变更导致该清单项目的工程数量发生变化,且工程量偏差超过15%时,该项目单价应按照本规范9.6.2的规定调整。

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但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

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应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量规则和计价办法、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格和承包人报价浮动率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价格,并应报发包人确认后调整。承包人报价浮动率可按下列公式计算:

招标工程:承包人报价浮动率L=(1-中标价/招标控制价)×100% (9.3.1-1)

非招标工程:承包人报价浮动率L=(1-报价/施工图预算)×100% (9.3.2-2)

4.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且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格缺失的,应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量规则、计价办法和通过市场调查等取得有合法依据的市场价格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并应报发包人确认后调整。即分部分项工程量变更的处理方式与工程量清单变更相同。

最高院(2013)民申字第343号认为:“……增加部分的工程量或者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由一方提出,双方确认后作为结算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江苏省建设厅苏建定(2004)290号文件5-1-(2)规定‘如合同中未明确规定,分部分项单项工程量变更超过15%,并且该项分部分项工程费超过总分部分项工程费的1%,综合单价可作调整’。”该案对分部分项工程费变更,直接适用了《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16条关于工程量变化的条款进行处理。

鉴于分部分项工程费系工程清单组成部分,其实践争议及处理方式与工程量清单基本一致,故本文不再赘述,详见【3.25 工程量清单】。


[1] 2013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附件2。

[2] 2013年《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2013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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