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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评论

工程量清单

作者: 单位: 时间: 2020-09-30

一、基本解读

工程量清单是载明建设工程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的名称和相应数量以及规费、税金项目等内容的明细清单。依据《2013版清单计价规范》的规定,以招标、投标的不同阶段为角度,工程量清单包括了招标工程量清单和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前者是指招标人依据国家标准、招标文件、设计文件以及施工现场实际情况编制的,随招标文件发布供投标报价的工程量清单,包括其说明和表格;后者是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投标文件中已标明价格,经算术性错误修正(如有)且承包人已确认的工程量清单,包括其说明和表格。此外,《2017版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第一部分第6条“合同文件构成”中将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作为合同文件的组成内容。

清单计价模式中,工程量清单是建设工程计价的依据,故招标人应通过上述清单将要求投标人完成的工程项目及其相应工程实体数量全部列出,为投标人提供拟建工程的基本内容、实体数量和质量要求等信息。投标人按照工程量清单所表述的内容,依据企

业定额计算投标价格,自主填报工程量清单所列项目的单价与合价。对于投标人来说,《2013版清单计价规范》要求投标人必须按招标工程量清单填报价格,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必须与招标工程量清单一致。

 

二、工程量清单的编制

工程量清单编制具有很强的专业性,故其编写人亦应具有一定要求,依据《2013版清单计价规范》4.1.1的规定,“招标工程量清单应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作为招标的工程量清单,其是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基础,应作为编制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计算或调整工程量、索赔等的依据之一。编制招标的工程量清单时,应以单位(项)工程为单位编制,由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其他项目清单、规费项目清单、税金项目清单组成。

编制工程量清单的依据主要包括七项:清单计价规范和相关工程的国家计量规范;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定额和办法;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与建设工程有关的标准、规范、技术资料;拟定的招标文件;施工现场情况、地勘水文资料、工程特点及常规施工方案;其他相关资料。

《2013版清单计价规范》针对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规定了两条“强制性规范”,即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必须载明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必须根据相关工程现行国家计量规范规定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计算规则进行编制。《2013版清单计价规范》针对措施项目清单规定了一条“强制性规范”,即措施项目清单必须根据相关工程现行国家计量规范的规定编制。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是表明拟建工程的全部分项实体工程名称和相应数量的清单;措施项目清单是为完成分项实体工程而必须采取的一些措施性的清单,应根据拟建工程的实际情况列项;其他项目清单应列明的内容包括:暂列金额、暂估价、计日工、总承包服务费。规费项目清单应列明的内容包括:工程排污费(现已改为环境保护税)、社会保障费、住房公积金、工伤保险。税金项目清单应当列明:营业税(现已改为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三、工程量清单在工程价款结算中的地位

工程量清单是计价的重要基础,在发承包人工程价款结算的过程中扮演了重要的角色,特别是在《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出台之后,工程量清单的重要性更为凸显。《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第10条规定:“当事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载明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不一致,一方当事人请求将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理解与适用》一书中明确“中标通知书发出后,确定当事人权利义务依据的应当是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以及中标通知书,这些文件即构成了当事人之间的书面合同,而《招标投标法》第46条规定的书面合同只是对招标投标文件以及中标通知书的进一步确认、明确和规范化”,故此,原则上无论是中标合同还是备案合同均应与招标投标文件保持一致,特别是在合同的实质性条款方面如工程范围、工程质量等不能背离招标投标文件,否则不能产生法律效力,依然应当以招标投标文件为准。《2013版清单计价规范》中明确:招标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此外,住建部2018年颁布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17条规定:“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工程的特点和需要,自行或者委托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三)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应当提供工程量清单;……”发改委、财政部等九部委2007年联合制定了《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其中要求投标文件包括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由此可知,工程量清单将是清单计价模式中招标投标文件的必要组成部分,再结合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如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关于工程范围的约定与招标投标文件等内容不一致的,将以招标投标文件等作为结算的依据。换言之,工程量清单将具有比建设工程合同约定内容更为优先的效力。《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实施不久,因此,此类相关案件尚未检索到,但是此一变化值得予以关注。此外,工程量清单的漏项和缺项问题,同样会对工程价款的计算产生影响。详见【3.26 清单漏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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