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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评论

清单计价

作者: 单位: 时间: 2020-09-30

一、基本解读

清单计价即工程量清单计价,是由工程发包人或招标人提供工程量清单,承包人完成工程量清单项目所需费用的计价方式。清单计价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最为常见的计价模式之一。该种计价模式下,工程造价由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

费和税金组成。

关于清单计价的主要规范性文件是《2013版清单计价规范》。依据该规范的内容,清单计价适用于建设工程发承包及实施阶段的计价活动。关于清单计价模式的适用范围,《2013版清单计价规范》3.1.1规定:“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发承包,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3.1.2规定:“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宜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此外,关于计价方式,《2013版清单计价规范》中存在部分“强制性”条款,例如,工程量清单应采用综合单价计价;措施项目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必须按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规费和税金必须按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关于计价风险,《2013版清单计价规范》3.4.1规定:“建设工程发承包,必须在招标文件、合同中明确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范围。”

 

二、清单计价的沿革

2003年之前,我国建设工程领域的计价模式主要是定额计价,方式较为单一。2003年7月1日,《2003版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已废止)正式实施,清单计价模式正式进入建设工程领域。随后,《清单计价规范》又历经了2008年和2013年两次修订。对于三个版本的《清单计价规范》而言,其内容均存在多方面的变化,属专业技术层面的调整,并非法律视角的关注重点,而“强制性”条款的变化则可能成为影响合同条款效力的因素,故就此内容梳理如下。

1.清单计价适用范围的变化。关于清单计价的适用范围,根据《2003版清单计价规范》的规定,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大中型建设工程应执行本规范;《2008版清单计价规范》中不再限定“大中型”工程,明确为“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2013版清单计价规范》对于国有资金的定位进一步强化,规定为“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发承包,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2.风险范围约定内容的变化。对于计价中的风险内容,2003年版和2008年版的《清单计价规范》并不存在“强制性”条款,然而,当事人在实践中经常对此进行约定。《2013版清单计价规范》中对此进行了明确规定,并列入了强制性条款。正如上文所述,其要求招标文件或合同必须明确风险的具体内容及范围。

3.工程量清单准确性的责任变化。《2003版清单计价规范》只是将工程量清单明确为其应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而《2008版清单计价规范》和《2013版清单计价规范》则规定: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准确性和完整性由招标人负责。

 

三、清单计价规范中的强制性条文与合同条款的效力

《2013版清单计价规范》中虽然规定了若干“必须”适用的“强制性”条文,然而实践中当事人的合同约定经常会与上述条文相悖,此时当如何确定合同条款的效力,存在一定的争议。

有观点认为,《2013版清单计价规范》并非法律、行政法规,故违反其中的强制性条文并不必然导致合同无效。如上海一中院(2008)沪一中民二(民)初第11号认为:“镇政府主张补充协议无效的理由为违反了国家强制性规定,但建设部的《2003版清单计价规范》不属于国家行政法规,故补充协议并不存在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应为有效。招标清单暂定价部分应按双方的约定以上海市93定额计价方式计费。”吉林高院(2017)吉民终第302号同样认为:“《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并非法律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不能替代双方当事人的合意。”

也有观点认为,《2013版清单计价规范》中的强制性条文属于效力性强制规范,违反者将导致合同约定内容无效,其理由主要如下:《建筑法》第18条第1款规定:“建筑工程造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在合同中约定。公开招标发包的,其造价的约定,须遵守招标投标法律的规定。”《标准化法》第25条规定:“不符合强制

性标准的产品、服务,不得生产、销售、进口或提供。”《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42条规定:“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规定,由国务院工程建设主管部门依据《标准化法》和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另行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住建部由法律规定或授权代表国家在建筑领域制定颁布国家标准,再结合上述《建筑法》《标准化法》的强制性规定和建设工程的公共利益属性,可知《2013版清单计价规范》中的强制性条文属于效力性强制规范,合同约定与上述条文不一致者将无效。[1]

此外,至于工程量清单是否准确的责任后果,其不仅涉及对《清单计价规范》的条款理解,亦涉及合同责任的确定,可详见【3.26清单漏项】。


[1] 张晓丽、尹贻林、李彪:《<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强制性条文的效力研究》,载《项目管理技术》2012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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