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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评论

直接费

作者: 单位: 时间: 2020-09-30

一、基本解读

直接费是指施工过程中耗费的构成工程实体或独立计价措施项目的费用,以及按综合计费形式表现的措施费用。就直接费的内容而言,其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和其他直接费。[1]

就直接费下辖各具体费用的含义而言,依据住建部、财政部印发的《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标〔2013〕44号)的规定,人工费是指按照工资总额构成规定,支付给从事建筑安装施工的生产工人和附属生产单位工人的各项费用;材料费是指工程施工过程中耗费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构配件、零件、半成品或成品、工程设备的费用;施工机具使用费是指施工作业所发生的施工机械、仪器仪表使用费或其租赁费。至于其他直接费,参照住建部2017年发布的《建设项目总投资费用项目组成(征求意见稿)》的内容,是指为完成建设工程施工,发生于该工程施工前和施工过程中的按综合计费形式表现的措施费用,包括冬雨季施工增加费、夜间施工增加费、二次搬运费、检验试验费、工程定位复测费、工程点交费、场地清理费、特殊地区施工增加费、文明(绿色)施工费、施工现场环境保护费、临时设施费、工地转移费、已完工程及设备保护费、安全生产费等。

 

二、直接费的衍变历程

(一)直接费的存废

从规范性文件的层面而言,直接费的概念最早出现在1978年由原国家建设委员会、财政部颁布的《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划分暂行规定》(已失效)[2]之中,其中明确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划分为直接费、施工管理费和独立费用三部分。直接费由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和其他直接费四个项目组成,其他直接费包括:预算定额和施工管理费定额规定以外的现场施工生产需用的水、电、蒸汽、冬雨季施工措施等其他直接费用,以及因场地狭小等特殊情况而产生的材料二次搬运费。

1985年,原国家计委、中国人民银行《印发<关于改进工程建设概预算定额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等三个文件的通知》(计标〔85〕352号,已失效)之附件二《关于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划分暂行规定》将建筑安装工程费用调整为直接费、间接费和法定利润三个部分,其中直接费的组成项目并无变化,依然是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和其他直接费,只是对各个名目下的具体内容作了细微调整。

1989年原建设部、建设银行印发《关于改进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划分的若干规定》(建标字〔1989〕248号,已失效)[3],将建筑安装工程费用的项目调整为直接费、间接费、计划利润和税金四个部分,直接费的组成项目没有变化。

1993年12月,原建设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颁布了《关于调整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若干规定》(建标〔1993〕894号,已失效),将建筑安装工程费用的项目调整为直接工程费、间接费、计划利润、税金等四个部分。直接费成为直接工程费的下属概念,即直接工程费由直接费、其他直接费、现场经费组成,而直接费的内容依然是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

2003年10月,原建设部、财政部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标〔2003〕206号,已失效),对建筑安装工程费用的组成项目作出调整,明确由直接费、间接费、利润和税金组成。此外,又将直接工程费调整为直接费的下属概念,即直接费由直接工程费和措施费组成,直接工程费是指施工过程中耗费的构成工程实体的各项费用,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措施费是指为完成工程项目施工,发生于该工程施工前和施工过程中非工程实体项目的费用。

2013年,住建部、财政部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标〔2013〕44号),对建筑安装工程费用的项目进行较大调整,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不再区分直接费和间接费;二是从费用构成要素组成、工程造价形成顺序两个角度重新划分,前者的内容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规费和税金;后者的内容包括: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

通过上述梳理可以发现,直接费的内涵历经数次变化,且自2013年起,其“法定身份”已丧失,不再作为建筑安装费用的组成名目。

(二)直接费的再现

虽《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标〔2013〕44号)中已不再具有“直接费”的名称,然其并未完全消失,且反复再现于多种行业性规范、文件当中。如住建部于2017年公布的《建设项目总投资费用项目组成》(征求意见稿)中,不仅规定了“建筑工程费和安装工程费包括直接费、间接费和利润”,且明确直接费的定义是“施工过程中耗费的构成工程实体或独立计价措施项目的费用,以及按综合计费形式表现的措施费用。直接费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和其他直接费”;住建部在2016年公布的《定额编制规则》(征求意见稿)中,同样存在“直接费”的规定。

 

三、直接费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范围

《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第21条第1款规定:“承包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范围依照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建设工程价款范围的规定确定”。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理解与适用》认为:根据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常用的关于建设工程价款组成的规定有两个:一是上文所述的《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二是原建设部颁布的《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格管理暂行规定》(建标〔1999〕1号,现行有效),二者虽然表述不同,但内涵基本一致。目前而言,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范围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规费和税金。

所谓的直接费,除了上述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之外,尚包括其他直接费,如冬雨季施工增加费、夜间施工增加费、二次搬运费等,且依据《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标〔2013〕44号)的规定,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与上述的其他直接费存在重合,故直接费显然属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范围。


[1]住建部2017年7月发布的《建设项目总投资费用项目组成(征求意见稿)》。

[2]该规范性文件虽在“北大法宝”等检索系统中显示“现行有效”,但原国家计委、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计标(85)352号通知的附件二《关于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划分暂行规定》第7条显示“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原国家建委、财政部颁发的(78)建发施字第98号附件二关于《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划分暂行规定》停止执行”,然各检索系统中对于1978年的《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划分暂行规定》并未明确文号,故依据发文时间、单位和文件名称推测上述规定已经失效。

[3]该规定虽然在北大法宝等检索系统中显示“现行有效”,但是因其具体内容已经被1993年的原建设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颁布的《关于调整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若干规定》进行调整,而后者已经失效,故应当推定1989年的《关于改进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划分的若干规定》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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