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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评论

信息价

作者: 单位: 时间: 2020-09-30

一、基本解读

信息价是建设工程价格信息的简称,是指政府造价主管部门根据各类典型工程材料用量和社会供货量,通过市场调研经加权平均计算得到的平均价格,属于社会平均价格。信息价,又称“市场信息价”,可作为发承包双方确定工程造价时的参考,多用于编制标底、拦标价或招标控制价,是编制工程预算、决算的重要参考价格依据。如《2017版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通用合同条款11.1关于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之第2种方式即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其中作为参照的基准价格是指由发包人在招标文件或专用合同条款中给定的材料、工程设备的价格,该价格原则上应当按照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编制。

为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我国工程造价领域已从过去固定量、价、费,以定额为主导的静态管理模式,逐步过渡到“控制量、指导价、竞争费”的主要依据市场变化的动态管理模式,更加突出了工程造价信息的重要性。建设工程价格信息动态管理,指在省级统一定额的基价的基础上,根据市场行情定期发布市场信息价,并据以计算价差的管理制度。其中的基价,是指省级统一定额编制年份采用的人工、材料、机械的基准价格,其编制周期一般为五至六年或六至八年不等,市场信息价各地一般应按月(或季)发布。

在信息价与市场价的关系上,以材料信息价为例,材料价格一般包括材料供应价(原价)、运杂费、运输损耗费、采购保管费。未包括材料检验试验费。材料的信息价格=(原价+运杂费+运输损耗费)×(1+采购保管费率)。与此相近的市场价,一般指材料的供应价格,有时指出厂价(原价);有时也指包括原价、运杂费及运输损耗费等到工地仓库或堆场的到场价。市场价属于个别价格或特定价格,随市场供需而经常变化,多用于企业自主投标报价。通常投标时会参考报告期的信息价格和企业询价确定。详见【3.18 市场价】。

 

二、信息价的确定与分类

信息价由各省内各地、市的建设工程造价定额管理部门对本区域内的建筑材料市场价格进行市场调查,综合分析确定并定期向社会发布。如浙江省原建设厅、发改委、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和计价依据(2003版)的通知》(浙建建〔2004〕45号)第3条明确:“新计价依据中的人工、材料、机械台班价格及有关费率,实行全面动态管理。市场信息价由各级造价管理机构通过价格信息发布系统发布。”

根据《浙江省建设工程价格信息动态管理办法》第8条的规定,该办法所称建设工程价格信息包括:人工市场信息价、建筑工种人工成本信息、材料市场信息价、施工机械台班市场信息价、施工机械台班市场租赁价以及相关工程造价指数。其中,人工市场信息价是指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根据国家和省市区有关规定,结合现行计价依据的人工消耗量水平及当地劳动力市场供求变化等因素,定期采集、测算、发布的建筑安装工人单位工日(8小时工作制)定额人工的市场价格。建筑工种人工成本信息是指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根据国家和省市区有关规定,结合当地建筑市场劳务用工实际工资结算水平,按照建筑行业劳务市场的就业准入规定,划分不同建筑工种,测算确定的各类工种生产工人劳务工资。材料市场信息价是指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根据国家和省市区有关规定,结合当地材料市场行情,定期采集、测算、发布的材料市场价格。施工机械台班市场信息价是指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根据国家和省市区有关规定,结合当地建筑施工机械市场行情,按照施工机械台班定额单价组价原则,定期采集、测算、发布的施工机械台班市场价格(8小时工作制)。施工机械台班市场租赁价是指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根据国家和省市区有关规定,结合当地建筑工程施工机械租赁市场行情,定期采集、测算、发布每台班8小时工作制的机械租赁价格,该价格不包括机械安拆费和进退场费。

工程造价指数,是反映一定时期由于价格变化对工程造价影响程度的一种指标,它反映了报告期与基期相比的价格变动趋势。按照工程范围、类别、用途,工程造价指数分为单项价格指数和综合造价指数。单项价格指数是分别反映各类工程的人工、材料、施工机械报告期对基期价格的变化程度的指标,如人工价格指数、主要材料价格指数、施工机械台班价格指数等。综合造价指数是综合反映各类单位工程或单项工程的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等报告期价格对基期价格变化而影响工程造价程度的指标,它是研究造价总水平变化趋势和程度的主要依据,如建筑安装工程造价指数、单位工程或单项工程造价指数等。此外,人工、施工机械台班定额单价是人工、机械台班市场信息价在某一时点的静态价格,用于编制概算定额、预算定额,也是测算相关指数、指标的基础。

 

三、施工合同无效时,原则上施工周期材料信息价的约定应参照执行

施工合同中对主要材料等计价方式,常以信息价形式予以体现。如以施工周期信息价的平均值计取材料价格,成为工程实践的惯例。在司法实务中,最高院(2017)最高法民终360号中,当事人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所有材料分部工程施工期按当地信息价平均价执行,无信息价按签证价执行。法院认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承包人将建筑材料、劳动力等物化在涉案项目中,根据《合同法》第58条的规定,发包人应对承包人折价补偿。折价补偿的标准应按照验收合格的建设工程的实际价值结算,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款计价方式符合建筑市场行情,接近建设工程的实际价值。法院最终认定,依照《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2条的规定,鉴定意见参照施工合同约定的材料计价标准“信息价”进行鉴定并无不当。

此外,在《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征求意见稿)第17条合同无效工程价款结算条件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因设计变更、建设工程规划指标调整等原因导致无法参照合同约定结算工程价款,当事人请求按照签约时的市场价格信息结算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最终出台意见中未能保留该内容。


四、信息价作为合同计价依据的参考,在对相关价格约定不明又无法补充时,可以按信息价计取

关于工程计价方式,首先应遵从施工合同或相关补充协议的约定。事实上,当事人多将信息价认定为一种政府部门发布的承载市场信息的指导价,故俗称“指导信息价”或“信息指导价”。一方面,发承包人直接援引信息价作为施工合同中关于材料等计价方式,既降低了交易成本,又提高了交易效率。另一方面,鉴于信息价在动态市场行情下,作为一定时期的社会平均价格,难免存在一些偏差,具有局限性,信息价与实际的市场价(市场成交价格)之间难免存在龃龉。当事人亦未必将信息价当做准确的市场价。为避免该种争议,施工合同可能会约定类似于“材料有信息价的则按照信息价,如果没有信息价的,则按照签证的市场价,按照发包人直接签认价格或者经发承包双方(或监理组成的三方)经过市场询价后共同a签认的价格为准”的条款。实务中,如果施工合同中没有类似约定,或者即使有类似上述约定,但是履约过程中未履行价格签认程序的,在司法鉴定中,鉴定机构一般将参照信息价进行补充。

当施工合同对材料的计价方式约定不明,又无法补充时,可以信息价进行计取。《合同法》第62条规定:“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司法实践中一般把信息价作为《合同法》第62条第2项中的市场价来对待。例如,最高院(2011)民提字第104号认为,与定额相比,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市场价格信息,更贴近市场价格,更接近建筑工程的实际造价成本,也较为符合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在司法(造价)鉴定过程中,如当事人对材料价格无约定又无法补充确定的,鉴定机构一般应按信息价计算材料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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