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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评论

机械台班费损失

作者: 单位: 时间: 2020-09-29

一、基本解读
机械台班费是指施工机械运转、维护所需要的费用,以单位机械一个工作班(8小时)所产生的费用为形象计量单位。机械台班费也称机械费、施工机具使用费,在定额计价中与人工费、材料费共同组成直接工程费;在清单计价中与人工费、材料费、企业管理费、利润以及一定范围内风险费用共同组成清单项目综合单价。
参照建设部《建设工程施工机械台班费用编制规则》(建标〔2015〕34号)的界定,机械台班费由折旧费、检修费、维护费、安拆费及场外运费、燃料动力费、人工费及其他费用组成。具体来说:
折旧费,即施工机械在规定的使用期限内陆续收回原值的费用,平均分摊到每一台班上的费用即台班折旧费。
检修费,也称大修理费,指施工机械在规定的耐用总台班数以内,按规定的间隔进行必要的检修,以恢复其正常功能所需的费用。检修费由检修发生的人工费、配件费、辅料费、燃油费组成。
维护费,也称经常修理费,指施工机械在规定的耐用总台班数以内,按规定的维护间隔进行各级维护和临时故障排除所需的费用,包括替换设备与随机配备工具的摊销费用、运转维护所需的材料费用、维护所需的人工费用等。
安拆费及场外运费,指将施工机械场外运输所需的运输、装卸费用以及在现场进行安装、拆卸所需的人工、材料、机械、试运转及辅助设施费用。
燃料动力费,指施工机械在施工作业中所耗用的燃料、电力、水和风力等费用。
人工费,指施工机械运转所需操作人员的工作报酬。
其他费,指除上列所述费用外维持机械运转需支出的车船税、年检费、保险费用等。
在工程施工工效因故降低时,承包人为防止损失扩大,完成单位工程量所耗费的机械台班数量增加,产生额外的机械台班费;在工程暂停施工时,施工机械设备处于停滞状态,但持续折旧且承包人还需支出机械操作人员的人工工资等费用。承包人以低于正常工效施工以及停工期间所产生的额外的机械台班费用支出,即机械台班费损失,也称机械停滞费。符合合同约定情形时,承包人可就由此所额外支出的机械台班费向发包人索赔。

二、承包人有权索赔机械台班费损失的一般情形
(一)非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承包人需承担额外的机械台班费
此种情形下,承包人可按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向发包人索赔。除双方另有特别约定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效降低或施工暂停的,承包人因此额外支出的机械台班等各项费用均有权向发包人索赔。如无特别约定,不可抗力导致停工期间的机械台班费用损失,在双方引用《2017版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时,应由承包人与发包人合理分担。《2017版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通用合同条款 17.3.2约定,“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当事人按以下原则承担:……(4)因不可抗力影响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已经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的,应当顺延工期,由此导致承包人停工的费用损失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合理分担,停工期间必须支付的工人工资由发包人承担”。而在《1999版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中,因不可抗力造成的停工损失则由承包人自行承担,《1999版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通用合同条款39.3约定,“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双方按以下方法分别承担……(3)承包人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除双方另有特别约定外,承包人克服了不利物质条件、异常恶劣气候条件的影响继续施工但为此而额外支出的包括机械台班费在内的施工费用,可以被理解为《合同法》第119条所规定的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并向发包人索赔,这一理念在《2017版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通用合同条款7.6、7.7的约定中也有所体现。
(二)承包人额外支出的机械台班费损失已列入工程价款的,不应重复计算
承包人额外支出的机械台班费,如果已经一并结算入工程价款中,则不应重复计算。如上所述,机械台班费属于工程造价的组成部分,承包人在工程停、窝工期间额外产生的机械台班费用也可以由发承包双方协商作为价款的一部分结算在工程造价内。因此,对于承包人所主张的机械台班费损失,发包人在审核承包人索赔资料时需要加以区分避免重复付款,在诉讼中各方当事人也需要仔细甄别。杭州中院(2016)浙01民终7558号认为,承包人主张的机械台班费损失已经在结算报告中计算,不予重复支持。

(三)机械台班费损失应限定在承包人不可预见的范围内
有经验的承包人能够或应当能够预见到的情形,如法定节假日现场人员放假、冬雨季不利于施工等情形的,承包人无权主张机械台班费损失。济南中院(2017)鲁01民终894号认为,承包人主张包括机械台班费在内的停工损失,而停工时间横跨春节假期,春节期间工人放假,承包人对此应当早有预见,相应的机械台班费损失应予扣减。

三、承包人索赔机械台班费损失的证明责任与费用构成
(一)承包人索赔机械台班费损失的证明责任
承包人索赔机械台班费损失的,应举证证明停窝工时间、现场施工机械设备数量、机械台班单价或租金与安拆调运费用标准,任一项缺乏证据的,均会面临相关主张得不到支持的法律风险。具体来说:
其一,停窝工期间监理或发包人签认的详细的书面签证文件具有较强的证明力。杭州市余杭区法院(2016)浙0110民初04350号认为,承包人提交的停工机械设备统计表经监理签字并盖章确认,所记载的停滞机械台班种类、数量可以作为认定承包人机械台班费损失的依据。而最高院(2017)最高法民终175号认为,承包人提交的索赔签证仅能体现停工时间,具体的现场施工机械数量、机械台班费用标准均缺乏证据证明,故对承包人所主张的“实际发生的人工费、机械台班费损失”数额不予认定。
其二,承包人不能提供现场签证或签证所反映的信息不足以证明承包人具体损失情形的,承包人在订约时所附的施工机械设备表或在先编制且经发包人或监理确认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施工机械设备使用计划,可以结合实际施工进度作为认定承包人现场停滞机械台班种类及数量的参考。无锡中院(2012)锡民初字第0071号认为,因承包人所提供的施工组织设计(含人员和设备的配备计划表、进度安排表等)已经过监理的签章确认,发包人亦未提供证据证明该计划表所反映信息不符合实际情况,故该施工组织设计可以作为确定停窝工损失的参考。
其三,承包人不能提供现场签证,也无相应的施工机械设备配备计划,但能够以相关费用支付凭证等形式证明停工期间实际支出的机械停滞费用并能够与工程例会纪要等其他证据相印证的,其主张也可能得到支持。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2016)甘1026民初1278号认为,承包人索赔主张有机械租赁费支付凭证、工程例会纪要、退场申请书、资金问题反映报告等证据相互印证证实,依法予以认定。
(二)承包人索赔机械台班费损失的费用构成
机械台班费损失的计价方法、费用构成,根据施工机械是否属于承包人自有而有所不同。参考《建设工程施工机械台班费用编制规则》(建标〔2015〕34号)的界定,承包人自有施工机械的机械台班费损失(机械停滞费)由折旧费、人工费以及其他费用组成,存在二次进出场时还包括安拆费及场外运费,相应费用的计算与组价可参照工程所在地的相关定额。济南中院(2017)鲁01民终894号认为,对于承包人主张的机械台班费损失,一审法院按《山东省建设工程施工机械台班单价表》规定的台班单价计算,并无不当。如承包人租赁机械设备施工,应按承包人实际损失即机械设备的租金计算。最高院(2017)最高法民终383号认为,承包人为施工涉案工程而租赁机械设备,对其索赔的停工期间机械租赁费损失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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