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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评论

干扰

作者: 单位: 时间: 2020-09-29

一、基本解读
英国工程法学会SCL准则认为,干扰是指对承包商正常进度的扰乱、阻碍、打断,导致本应能达到的效率和生产率的降低。干扰不一定导致进度延误或竣工延误。[ 英国工程法学会:《工期延误与干扰索赔分析准则》,张水波、吕文学译,北京交通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66页。]
干扰与延误是不同的两类事件,延误的基本含义是“推迟了”,如竣工延误就是指竣工被推迟了。而干扰则是生产效率丧失,进度被扰乱、阻挡或打断。工程施工过程中,受到干扰的工作指的是以低于在没有受到干扰时的应有工作效率所实施的工作。
Reg Thomas在其《施工合同索赔》一书中认为,施工和工程索赔中使用的“干扰”一词具有如下含义[ [英] Reg Thomas:《施工合同索赔》,崔军译,机械工业出版社2010年版,第132页。]:
(1)单个活动的延误(无论此类延误是否造成了竣工时间的延误),使承包人不得不花费更多的时间从事同样数量的工程的施工。
(2)因单个活动的延误引起的施工工序的改变,打乱了承包人的人员配备和使用,导致在干扰和延误期间没有产出,并在承包人重新布置人员的初期阶段产出很低。
(3)受影响的延误或者施工工序的改变对其他辅助活动(非直接干扰影响的活动)产生了干扰和中断,承包人在实施辅助活动时,只能获得较低的产出。
(4)重新安排人员和施工工序的改变导致出现了闲置(或没有产出)时间,从而严重影响了工程的进度。
(5)重新安排人员后部分区段工程出现了堵塞现象,从而影响了工效和工程进度。
(6)因承包人零散施工导致了承包人的工效损失。
干扰通常会导致施工效率降低,也可能会导致竣工延误。如果工程竣工未受到影响,则承包商没有工期索赔权,但由于导致了施工降效以及工效损失,因此承包人可以以其劳动力工效降低、产生工效损失为由提起费用索赔。

二、干扰事件
干扰事件是指对原来工程施工计划和施工进度产生影响的事件。这类事件是承包人在投标和签订合同时不可能预料到的,如工程变更、变换工作位置、不完善或有缺陷的技术要求、错误的施工图、不利现场环境、异常恶劣天气、来自其他分包人的干扰等,而在合同实际履行过程中遇到条件的变化,妨碍了承包人按原计划履行合同。
对承包人的工作产生干扰的事件很多,但不一定都是可获得补偿的。通常认为只有干扰是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的,承包人才能获得费用补偿。干扰事件按照是否可以补偿,分为可补偿干扰事件和不可补偿干扰事件。[ 赵浩编著:《建设工程索赔理论与实务》,中国电力出版社2006年版,第199页。]
1.不可补偿干扰事件。不可补偿干扰事件主要包括三大类:第一类不可补偿干扰事件是指承包人可以预料和预防的事件。例如,当招标文件或合同资料显示装修工程位于老旧城区的小区之内,由于受到现场环境的限制和小区内住户的干扰所造成的施工降效,应当是承包人事先可以预料到的。这类干扰事件之所以不具有补偿性是因为承包人没有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安排自己的施工计划以及进行投标报价。第二类不可补偿干扰事件是指由于承包人自身行为所引起的事件,如不恰当的工作安排等,此时承包人不能索赔。第三类不可补偿干扰事件是指双方已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的不可索赔的事件。如果合同约定了对于此类事件不给予费用补偿,则承包人就不能对此进行费用索赔。
2.可补偿干扰事件。一般包括工程变更、图纸错误、不可预见的现场条件、可归责于发包人的工作干扰事件等。可补偿事件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1)由于发包人或监理人的过失或过错产生的干扰事件,如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提供图纸、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及其他施工条件;未按照约定办理法律法规规定或合同约定由其办理的许可、批准或备案;未按合同约定发出指令或未及时履行施工方案、施工组织设计、施工进度计划、技术变更等文件的审批程序;未及时对隐蔽工程进行检查或者隐蔽后无正当理由要求重新检验等。
(2)工程变更引起的干扰。如增加或减少部分工程、提高工程质量标准,将部分工程指定其他分包人施工,改变原施工计划中的施工顺序和施工部署,对工艺提出特殊要求等。
(3)不可归责于双方的情形。如合同本身的缺陷、条款不全、发生歧义;双方就合同的理解发生争议;施工过程中遇到化石、文物、不利物质条件、异常恶劣气候条件等。
(4)其他不可归责于承包人的可补偿事件。

三、干扰所产生的工效损失的分析和计算
干扰引起的工程施工降效费可分为人工降效费和机械降效费。对于降效费或工效损失的计算和估价通常需要结合企业定额、施工定额、工日消耗量、施工机械台班消耗量等进行分析比较。
1.干扰所产生损失的补偿应遵循以下原则:
(1)减少或防止损失扩大原则。干扰事件发生后,承包人应采取合理措施防止损失扩大或进一步减少损失。如果承包人没有采取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对于扩大的损失部分,发包人可以不予补偿。SCL准则1.13.2认为:“承包人尽力降低其损失的义务包含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是承包人必须采取合理措施来降低其损失;二是承包人一定不能采取增加其损失的不合理措施。”[ 英国工程法学会:《工期延误与干扰索赔分析准则》,张水波、吕文学译,北京交通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29页。]
(2)补偿以实际损失为原则。对于干扰所给予的补偿应当是使受损失一方恢复到没有遭受损失前的状态,因此通常补偿应以实际损失为原则。SCL准则1.19.5规定:“……对干扰给予补偿的目的是使承包人处于假设其不受干扰情况的财务状况。”[ 英国工程法学会:《工期延误与干扰索赔分析准则》,张水波、吕文学译,北京交通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37页。]
2.实践中,对于干扰所产生的工效损失或降效费的计算是公认的难题。结合Reg Thomas的《施工合同索赔》一书中的介绍和SCL准则中的规定,通常有五种工效损失的估价方法[ [英] Reg Thomas:《施工合同索赔》,崔军译,机械工业出版社2010年版,第138~145页。]:
(1)实际发生的费用与投标费用比较法。这种方法是依据承包人劳务记录所得出的实际机械设备工效或人工工效与投标文件中计划的机械设备工效或人工工效的差额,在对变更和无效率行为调整后计算工效损失的一种方法。这里面的投标文件中机械设备工效或人工工效费用,也可以根据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费用、承包人计划或预算的费用、施工组织设计中的计划等来替代计算。
(2)在受干扰的工程上增加百分比的评估方法。这种方法一般适用比较简单的合同,而且是在没有其他更为合适的方法情况下采用。SCL准则1.19.10也认为:“本准则不提倡采用无依据的比例加成来确定补偿。然而,对于很简单的合同,若干扰证据充分,在加成比例不大的情况下(作为指南,劳工和设备不超过5%),按比例加成的方法也可接受。”[ 英国工程法学会:《工期延误与干扰索赔分析准则》,张水波、吕文学译,北京交通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38页。]
(3)受干扰时段的产值或工效与未受干扰时段或受较少干扰时段产值或工效比较的方法。这种方法也是SCL准则1.19.7推荐的“计量里程”技术。SCL准则1.19.7认为:“……确定干扰最恰当的一个方法就是利用被称为‘计量里程’的这一技术。这一技术就是将合同中无干扰段的生产率与受干扰段的生产率相比。这一比较技术能将有关不现实的进度计划与无效率的工作分析出来。比较的方面可包括所消耗的人工时或完成的单位工作量。但要注意,应当采用同等工作对比。……”[ 英国工程法学会:《工期延误与干扰索赔分析准则》,张水波、吕文学译,北京交通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37页。]
(4)与以前或其他项目的产值或工效比较的方法。将本合同中受到干扰时间段与承包人在其他合同中相同时间段的工作效率进行比较,并将比较结果作为评估工效损失的基础,但要保证比较是在相同的基础上进行的。这种方法的不足是没有考虑每个具体工程项目的不同情况(有时是独一无二的情况),也没有考虑在受影响和未受影响项目上聘用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施工队伍、机械设备的差别。
(5)采用与行业统计数据进行比较和评估的方法。即以同行业普遍状态下无干扰情况下的生产率为评估工效损失的基础。如SCL准则中推荐了国际劳工组织、美国机械承包商协会、英国皇家建造学会等组织所收集的数据。国内可参照定额、平均劳动生产率、各地发布的信息价等作为参考。

四、承包人应在干扰发生时及时提出签证或索赔主张
干扰事件及其对承包人施工的影响主要体现在施工过程中,而且随着工程进展,之前受到的干扰很可能被后续的赶工或施工改善措施所缓解等,因此承包人如果在干扰发生时未及时收集、留存证据材料,并及时向监理人提出签证或索赔的,则事后很难就干扰及其影响进行举证或获得监理人、发包人的支持。
《2017版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中虽未对非因承包人原因的干扰事件对承包人产生的损失索赔进行直接约定,但通用合同条款中下列条款中约定的发包人应当承担责任的事项中,如对承包人的工作产生了干扰,并导致承包人工效损失的,承包人可以提起费用补偿的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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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有些干扰事件所产生的施工降效和工效损失等已经在措施项目费中体现,例如夜间施工增加费、冬雨季施工增加费、二次搬运费、高层建筑增加费、安装与生产同时进行增加费,有害身体环境施工降效增加费等,这些费用中已经包含了受到相关施工环境、条件干扰导致的施工降效费问题,承包人不应当就此再行要求干扰和降效索赔。
重庆一中院(2018)渝01民终7816号认为,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铁路部门针对跨铁路施工问题多次向被上诉人发送通知,被上诉人多次发函就跨铁路施工与上诉人进行协商,以上均可以表明本案工程存在跨铁路施工干扰情形。本案两份《会议纪要》中明确了干扰费的组成部分、计算范围及计取原则和计算方法,鉴定机构据此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干扰费为6 127 126元,符合双方之间的约定,该院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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