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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评论

关键线路

作者: 单位: 时间: 2020-09-29

一、基本解读
(一)关键线路的概念
对于关键线路的概念,各种规范和书籍中有不同的表达方式,其侧重点虽有不同,但核心意思是基本一致的。现列举几种表达方式如下:
《工程网络计划技术规程》(JGJ/T 121-2015)2.1.35规定:“关键线路,是指双代号网络计划中,由关键工作组成的线路或总持续时间最长的线路;单代号网络计划中,由关键工作组成,且关键工作之间的间隔时间为零的线路或总持续时间最长的线路。关键工作,指网络计划中机动时间最少的工作。在工程网络计划图中,关键线路一般用粗线、双线或彩色线标注。”
《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GB/T 51262-2017)在其条文说明5.7.5中对关键线路定义如下:“关键线路是指在工期网络计划中从起点节点开始,沿箭线方向通过一系列箭线与节点,最后达到终点节点为止所形成的通路上所有工作持续时间总和最大的线路。”
SCL准则中定义如下:“关键路径(critical path),通过项目网络形式所表达出的各工序从开工到完工的逻辑顺序,所有工序的作业时间的累计决定了项目整体工期。根据工作流的逻辑关系,可能存在不止一条关键路径。对关键路径上的任何工序的延误,若不加赶工或重新调整工序,则会引起项目总工期拖延,此类延误因此也被称为‘关键延误’。”[  英国工程法学会:《工期延误与干扰索赔分析准则》,张水波、吕文学译,北京交通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70页。]
(二)关键线路的意义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几乎每个工程都会产生工期延误事件。而确定工期延误事件是否会实际上造成工期延误以及能否进行工期顺延是承包商进行工期和相关费用索赔的基础。
通常认为,由于关键线路上全部工作的总持续时间即为项目的总工期,因此关键线路上工作的延误,必然会导致项目总工期的延误。而与关键线路对应的非关键线路上的工作由于拥有时差,发生在非关键线路上的延误,当延误时间没有超过时差时,不会造成总工期的延误,只有当延误的时间超过了时差,其超过的部分才会造成总工期的延误。
施工进度计划中的关键线路与非关键线路之间还能够相互转化。随着施工过程中各工序的不断推进,关键线路可能会变成非关键线路,非关键线路上工作时差被延误,则非关键线路可能会变成关键线路。
(三)关键线路在工期延误分析中的应用
基于上述概念和原理,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期纠纷中,对于工期延误的技术分析方法主要是基于关键线路法的工期延误分析技术,即通过分析工期延误事件是否导致了关键线路和关键工作的工程量增加而引起工期变化,并结合工期延误的原因进而决定是否应当给予工期顺延和费用补偿,如工期延误发生在关键线路上,并且是由于非归责于承包商的原因造成的,则承包商可获得工期索赔。在几种主要的工期鉴定方法,如时间影响分析法、窗口分析法、影响时间剔除分析法等方法中均需要使用关键线路法的原理和技术。
《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GB/T 51262-2017)5.7.5规定:“当事人对鉴定项目因设计变更顺延工期有争议的,鉴定人应参考施工进度计划,判别是否因增加了关键线路和关键工作的工程量而引起工期变化,如增加了工期,应相应顺延工期;如未增加工期,工期不予顺延。”该条的条文说明中对此说明如下:“设计变更导致工程量的增加,并不必然导致工期的增加。如果增加的工程量并非是关键工作,可以组织平行施工和交叉施工,还可以增加作业工人和施工机械等组织措施,承包人可以要求增加工程费用,而不应要求延长工期。”
《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TY01-89-2016)在其总说明第11条第3款中规定:“施工过程中遇到障碍物或古墓、文物、化石、流砂、溶洞、暗河、淤泥、石方、地下水等需要进行特殊处理且影响关键线路时,工期相应顺延。”
SCL准则1.3.1规定:“除非合同中有明确的相反规定,若业主风险事件发生时,进度计划中仍有剩余时差,则只有在预测到业主延误将工序路线上总时差减少到零以下时,才根据情况批准延期。”[ 英国工程法学会:《工期延误与干扰索赔分析准则》,张水波、吕文学译,北京交通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18页。]

二、一般情况下,应通过鉴定来确定工期延误事件是否导致了关键线路上工程量增加而引起工期变化
分析工期延误事件是否导致了关键线路上工程量增加而引起工期变化,一般应通过鉴定来确定。与关键线路相关的工期鉴定内容主要是确定工期延误事件是否在关键线路上,是否会对总工期造成影响以及影响的天数。
当事人就工期延误发生争议,法院在无法直接作出分析判断时,一般会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并根据鉴定机构的意见处理涉及关键线路的工期相关争议。吉林高院(2015)吉民一终字第69号认为,根据鉴定意见,本案工程中的设计变更不在施工组织设计网络的关键线路上,对总工期基本不构成影响,亦不存在顺延工期的条件。
根据举证责任分配原则,工期延误事件是否位于关键线路上以及是否对总工期构成影响的举证责任在承包人,因此一般情况下申请此类鉴定的主体是承包人。如承包人未能尽到举证责任,会导致法院对其主张不予支持。山东高院(2016)鲁民终2409号认为,承包人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工程设计变更系关键线路变更,同时又因其未按通知预交鉴定费导致设计变更是否导致工程量增加、是否导致工期顺延无法作出鉴定意见,故其主张发包人变更设计导致工期延误,证据不足,不予认定。

三、除鉴定意见外,监理单位关于工期延误事件是否位于关键线路上以及是否可以顺延工期的决定通常也会被法院接受
由于设计变更等工期延误事件并不必然导致工期顺延,对于工期延误事件是否会导致工期顺延,除通过工期鉴定予以确定外,法院通常会认为监理单位也具备相应的专业技能来分析判断工期延误事件。因此,如果合同中约定由监理单位予以确认而承包人未提交监理单位确认或监理单位未予确认的,法院通常会以此为由驳回承包人的主张。江西高院(2014)赣民一终字第074号认为,设计变更并不必然导致工期的增加,如果因设计变更增加的工作量并非在工程总工期的关键线路上,就只增加工程造价而不影响总工期,所以工期是否顺延,延长多长时间,要求施工方在发生工程变更后的合理时间内向建设方或监理方提出报告,以建设方或监理方确认的顺延时间为准,但本案中实际施工人并未提供其要求顺延工期及发包方同意顺延工期的证据,其提供的设计变更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工期需要延期。
江苏高院(2016)苏民申989号、990号认为,根据双方施工合同专用合同条款第13条约定,影响工期的设计变更应指因发包人设计变更而增加工程造价超过合同造价的2%以上,且该变更经监理单位及发包人书面确认同时发生在关键线路和关键工序上、将会实际影响原定工期进度计划的变更,所有工期顺延必须得到发包人书面批准方可顺延。因设计变更并不必然影响工期,而承包人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施工过程中的设计变更存在符合合同约定的工期顺延的情形,亦未提供监理单位和发包人书面确认的证据,故承包人主张设计变更导致工期延误依据不足。

四、在出现无法鉴定、同期延误导致双方责任相互交织、工期延误事件明显位于关键线路上等情况时,法院也会结合双方举证情况,对有关争议进行自行分析认定
在不具备鉴定条件的情况下,法院会结合双方举证情况而自行酌定。新疆高院(2017)新民终391号认为,多份变更通知单及变更图纸反映,在施工期间工程确有增加及更改的部分,此情形对施工进度必然造成一定影响,现因双方当事人均无法提供施工蓝图,导致变更、增加的工程量无法鉴定,增加的工期亦无法确定,故一审法院结合承包人提供的变更通知酌情确定顺延工期120天。
此外,双方均提交证据证明由于对方的原因导致了工期延误,法院也认可存在同期延误的情形,在此情况下,法院会综合双方的证据情况采取酌定的方式来分配双方的责任。江苏高院(2016)苏民终257号认为,发包人存在审批时间间隔较长,指令分包项目的施工进场、施工工期存在延误等情形;同时,承包人亦存在项目经理不在场无法组织有效施工等履约瑕疵;双方还存在沟通、协调、配合等方面的问题,本案还应当考虑涉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期的合理性、延期工程是否系关键线路工程,且因不可抗力、法定节假日而导致停、待工造成工期延误的因素也必然存在,各种因素,或先后、或交叉、或共同作用下导致工程延期,故本院酌情认定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因工期延误而造成损失的70%的赔偿责任。
当然,法院通过现有的证据材料可以对当事人主张的工期延误事件是否属于关键线路以及工期是否应当顺延可以作出判断的,亦可以自行作出认定和判决。北京高院(2013)高民终字第1039号认为,施工中发包人曾多次对图纸及工程内容进行变更,经查上述变更均非在工程的关键线路上,故发包人调整图纸及工程内容并不必然导致工期的顺延。陕西高院(2015)陕民一终字第00277号认为,基础施工属于工程的关键线路,所用工期应当予以顺延。关于裙楼,该裙房相对于全部工程占比小,而且未处于整个工程的关键线路,故对承包人要求另行增加该部分工程工期的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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