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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评论

付款延误

作者: 单位: 时间: 2020-09-29

一、基本解读

付款延误是指发包人晚于法定或者约定的付款期限向承包人付款。付款延误既包括预付款支付的延误,也包括进度款和竣工结算款项支付的延误。按时向承包人付款是发包人最主要和最基本的合同义务。《建筑法》第18条规定,建筑工程造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在合同中约定。公开招标发包的,其造价的约定,须遵守招标投标法律的规定。发包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项。

一般情况下,不论是预付款、进度款还是工程结算款,在合同中均会约定付款时间或付款条件。关于预付款的支付时间,《2017版施工合同示范文本》12.2.1约定,预付款的支付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执行,但至迟应在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7天前支付;关于进度款的支付时间,《2017版施工合同示范文本》12.4.4约定,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进度款支付证书或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签发后14天内完成支付。如果合同对付款时间未约定或约定不明,《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18条规定,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1)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2)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3)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二、付款延误的法律后果

(一)承包人获得相应工期顺延及停工、窝工等损失赔偿

《合同法》第283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关于停工、窝工的损失认定,《八民会纪要》第32条规定,关于承包人停(窝)工损失的赔偿问题,因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隐蔽工程在隐蔽之前,承包人已通知发包人检查,发包人未及时检查等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缓建,发包人应当赔偿因此给承包人造成的停(窝)工损失,包括停(窝)工人员人工费、机械设备窝工费和因窝工造成设备租赁费用等停(窝)工损失。

发包人付款延误导致工期顺延的前提条件是发包人的迟延支付行为造成了施工不能正常进行的后果。《2017版施工合同示范文本》7.5.1约定,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或竣工结算款导致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延误的工期和(或)增加的费用,且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12.2.1约定,发包人逾期支付预付款超过7天的,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催告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7天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按16.1.1(发包人违约的情形)执行。16.1.1约定,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28天内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承包人有权暂停相应部位工程施工,并通知监理人 。16.1.2约定,发包人应承担因其违约给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此外,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如果发包人付款延误时,承包人垫资或采用降低工作效率的方式继续施工,未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工期顺延要求的,应视为承包人放弃顺延工期的权利,承包人仍负有按时完工的义务。

实践中施工合同中有约定承包人负有连续施工义务的情形,就此种情况,浙江高院(2015)浙民申字第2485号认为:根据本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约定,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连续,保护好已完工程:(1)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停止施工;(2)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3)仲裁机构要求停止施工;(4)法院要求停止施工。因本案不存在该条款约定的四种情形,承包人也未举证证明本案存在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法定解除的情形,故原审认为承包人无权解除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并无不当。

(二)承包人有权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合同法》第286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根据最高院《优先权批复》的规定,法院在适用《合同法》第286条规定时,应认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三)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获得损失赔偿

《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9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且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承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予支持,赋予了承包人在发包人未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情形下的法定解除权。第10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参照本解释第3条规定处理。因一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违约方应当赔偿因此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2017版施工合同示范文本》16.1.3约定,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按16.1.1(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28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四)承包人有权获得迟延付款的利息

《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17条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第18条规定: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

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对发包人付款延误的利息进行约定。《2017版施工合同范本》14.2约定,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的14天内,完成对承包人的竣工付款。发包人逾期支付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逾期支付超过56天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两倍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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