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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评论

复工令

作者: 单位: 时间: 2020-09-29

一、基本解读
复工令是指暂停施工后,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由发包人、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的复工通知。
因要求恢复施工的主体不同,复工可以分为基于承包人申请的复工、发包人或监理人指令复工、政府监督机构决定复工三种情形。承包人申请复工的,应当向发包人或监理人报送复工申请,无须发出复工令;发包人、监理人决定复工,应当发出复工令;政府监督机构决定复工的,一般采用复工通知的形式。
《建设工程监理规范》6.2.7约定,当暂停施工原因消失、具备复工条件时,施工单位提出复工申请的,项目监理机构应审查施工单位报送的复工报审表及有关材料,符合要求后,总监理工程师应及时签署审查意见,并应报建设单位批准后签发工程复工令;施工单位未提出复工申请的,总监理工程师应根据工程实际情况指令施工单位恢复施工。一般情况下,发包人不能以监理人未经其同意为由,否认监理人以其名义发出的复工令的法律效力。北京市平谷区法院(2015)平民初字第7552号认为:“监理人系发包人委托的监理单位,且其征得委托人同意有权发布停复工令,但其实际是否取得委托人的同意均不影响停复工令的对外效力。”法院据此确认了停复工令的证据效力。
如工程项目存在需要停工整改的情形而被政府监督机构责令停工的,应由责令停工的政府监督机构决定恢复施工。《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规程》第10条规定,被责令限期整改、停工整改的工程项目,施工单位应当在排除安全隐患后,由监理单位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形成安全隐患整改报告,经建设、施工、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提交监督机构。监督机构收到施工单位提交的安全隐患整改报告后进行查验,必要时进行现场抽查。经查验符合要求的,监督机构向停工整改的工程项目,发放《恢复施工通知书》。
暂停施工后,各方应积极协调复工,发承包双方在工程停工后均有义务采取措施积极止损,否则即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最高院(2011)民提字第292号认为,工程停工后,各方当事人应当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协商处理停复工问题,暂时难以达成一致的,发包人对于停工、撤场应当有明确的意见,并应承担合理的停工损失;承包人也不应盲目等待而放任停工损失的扩大,而应当采取适当措施减少自身的损失。本案中,发承包双方均未尽到积极止损的义务,承包人盲目等待近两年时间,放任了损失的进一步扩大,故综合本案各方当事人的责任大小,参照河南省建设厅豫建标定(1999)21号《关于记取暂停工程有关损失费用规定的通知》的规定,将承包人的停工时间计算为6个月,较为合理。

二、恢复施工的条件
建设工程停工后,承包人申请复工的,一般应当具备如下条件:(1)办理完毕恢复施工所需的相关许可手续;(2)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及各工种工人已进场,对进场工人进行了安全教育培训;(3)施工机械和安全防护措施已检验正常、保养及维修情况符合要求;(4)对现场水、电进行全面检查,验收合格具备使用条件;(5)组织并记录作业环境踏勘结果,与停工前存在较大变化的已完成专项措施;(6)作业人员熟悉施工方案和作业指导书,完成复工前的技术交底;(7)工程资料准备齐全,原材料及砼试块报告合格等。
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42号)第9条的规定,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1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中止施工的时间、原因、在施部位、维修管理措施等,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1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未取得恢复施工的许可手续即强行复工的,因许可手续缺失造成的不利后果,由负有办理义务的一方承担。惠州中院(2014)惠中法民一终字第616号认为,涉案工程因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被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停工并按要求进行整改。发包人负有杜绝安全隐患并取得复工通知的义务,但其在未取得复工通知的前提下擅自要求承包人进场施工,违反了相关管理规定,承包人作为实际施工人的施工行为,由于存在被主管部门的查处等必然会受到一定的影响。再结合出现了部分桩基工程设计变更的情况,认定涉案工程的工期应当顺延,实际工期基本合理,对发包人工期延误的主张未予支持。 

三、不能复工的后果
暂停施工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施工的影响。在工程复工前,监理人应会同发包人和承包人确定因暂停施工造成的损失,并确定工程复工条件。具备复工条件的,监理人应经发包人批准后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承包人应按照复工通知要求复工。承包人无故拖延或拒绝复工的,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因发包人原因无法按时复工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延误的工期和增加的费用,且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非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暂停施工持续特定时间的,承包人有权依据施工合同要求复工、调价或者解除合同。《2017版施工合同示范文本》7.8.6约定,监理人发出暂停施工指示后56天内未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除该项停工属于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及不可抗力情形外,承包人可向发包人提交书面通知,要求发包人在收到书面通知后28天内准许已暂停施工的部分或全部工程继续施工。发包人逾期不予批准的,则承包人可以通知发包人,将工程受影响的部分视为10.1第(2)项约定的可取消工作。暂停施工持续84天以上不复工的,且不属于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及不可抗力情形,并影响到整个工程以及合同目的实现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解除合同的,按照16.1.3约定的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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