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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评论

暂停施工

作者: 单位: 时间: 2020-09-29

一、基本解读
暂停施工是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发包人、承包人的原因或因紧急情况、意外原因,承包人暂时停止施工的情况。
《2017版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将暂停施工分为四种情况:因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7.8.1)、因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7.8.2)、监理人指示暂停施工(7.8.3)和紧急情况下的暂停施工(7.8.4)。
因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可分为发包人违法、发包人违约、发包人提出变更等情形。具体来说,因发包人原因导致承包人暂停施工的事件包括:(1)发包人未按约定支付工程款;(2)发包人未按约定提供施工条件;(3)发包人未按约定提供材料和设备;(4)发包人对项目进行协调管理;(5)发包人未及时检查隐蔽工程、未及时进行中间结构的验收。
因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除法定或合同约定的可以停工的情形外,一般都应被认定为违约行为,承包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具体来说,导致承包人暂停施工的事件包括(但不限于):(1)由于承包人原因为工程合理施工和安全保障所必需的暂停施工;(2)承包人擅自暂停施工。
监理人指示暂时停工,是指在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并经发包人批准后,监理人向承包人作出暂停施工的指示,承包人按监理人指示暂停施工。一般情况下,监理人决定暂停施工应获得发包人的批准。但在特殊或紧急情况下,基于监理人对工程质量、安全负有监督管理的义务,如不立即暂停施工将影响工程质量、安全,监理人有权在此情况下先行发出暂停施工指示,并在合理的时间内通知发包人,取得发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同意暂停施工的,监理人应指示复工,但如果发包人的复工要求将影响工程质量和安全时,监理人应当予以拒绝。
紧急情况下的暂停施工,是指在出现不利物质条件、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不可抗力等危及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紧急情况下,需要立即暂停施工,且无充足的时间通知监理人的,承包人可以先行暂停施工,然后再行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在接到通知24小时内未发出指示的,视为同意承包人暂停施工,由发包人承担工期延误的损失并支付由此增加的费用;监理人在24小时内发出不同意停工的指示,且承包人不同意的,合同当事人可按照争议解决条款处理。

二、暂停施工的后果
对于因发包人或者承包人原因导致的暂停施工,一般采用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根据导致暂停施工的原因,由引起暂停施工的责任方承担不利后果。对于不能归责于发包人或者承包人原因导致的暂停施工,包括在施工过程中出现不利物质条件、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不可抗力等情形,则应依据施工合同的相应条款确定责任主体。
对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的暂停施工,应当顺延工期,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根据《2017版施工合同示范文本》7.8.1,“因发包人原因引起暂停施工的,监理人经发包人同意后,应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情况紧急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按照7.8.4(紧急情况下的暂停施工)执行。因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对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的暂停施工,承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暂停施工造成的损失范围,一般包括窝工损失、机械台班损失、赶工和措施费的增加、涨价损失等。根据《2017版施工合同示范文本》7.8.2规定,因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承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且承包人在收到监理人复工指示后84天内仍未复工的,视为16.2.1(承包人违约的情形)第(7)目约定的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形。

三、暂停施工期间的处理和复工
暂停施工期间,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采取必要措施,确保工程质量及安全,防止因暂停施工扩大损失。工程仍由承包人负责照管,由此增加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需要注意的是,即使非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暂停施工,承包人仍有义务履行对工程的照管义务,如果承包人怠于履行或未尽到照管义务,应对扩大部分的损失承担责任。最高院(2011)民提字第292号认为,发包方对于停工、撤场应当有明确的意见,并应承担合理的停工损失;承包方、分包方也不应盲目等待而放任停工损失的扩大,而应当采取适当措施如及时将有关停工事宜告知有关各方、自行做好人员和机械的撤离等,以减少自身的损失。
为避免承包人滥用停工机制,根据《2017版施工合同示范文本》7.8.2,承包人在收到监理人复工指示后84天内仍未复工的,视为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合同,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暂停施工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积极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暂停施工的影响。工程复工前,发包人、承包人、监理人应共同确定停工期间的损失和复工条件。具备复工条件的,监理人应发出复工通知,承包人应按照复工通知的要求复工。承包人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的,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如果暂停施工是由于发包人的原因,监理人发出暂停施工指示后56天内未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的,承包人可向发包人提交书面通知,要求发包人在收到书面通知后28天内准许复工;如发包人逾期不予批准,则承包人可以通知发包人取消受影响部分的工作。若停工影响到整个工程,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或解约。如果暂停施工是由于发包人的原因,暂停施工持续84天以上不复工的,且不属于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和不可抗力,并影响到整个工程以及合同目的实现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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