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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评论

质量整改

作者: 单位: 时间: 2020-09-29

一、基本解读
质量整改是指工程施工过程中或交付使用前,经验收发现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的质量标准,由承包人按照发包人(监理人)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要求对工程质量问题进行改正、修补或者重做,以达到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质量标准的情形。
关于提出质量整改要求的主体,《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48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改正。发包人和监理人也有权就工程质量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求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整改。《2017版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通用合同条款”13.2.2中约定:……竣工验收不合格的,监理人应按照验收意见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对不合格工程返工、修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在完成不合格工程的返工、修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后,应重新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并按本项约定的程序重新进行验收。

二、质量整改的法律后果
(一)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整改,导致竣工日期晚于合同约定,相应的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14条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质量验收统一标准》5.0.6规定,当建筑工程施工质量不符合要求时,应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1.经返工或返修的检验批,应重新进行验收;……经返修或加固处理的分项、分部工程,满足安全及使用功能要求时,可按技术处理方案和协商文件的要求予以验收。因工程质量不合格导致整改,必然会影响竣工验收手续的办理,导致工程竣工日期延后,并可能造成工期延误,因此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应由承包人承担。
(二)影响承包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
《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第19条规定,建设工程质量合格,承包人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必须以建设工程质量合格为前提。因此,建设工程质量整改是否能够达到合格标准,将直接关系到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条件是否能够成就。
(三)质量整改是否合格,影响承包人工程价款请求权的行使
《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3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1)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2)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16条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价款结算参照本解释第3条规定处理。
因此,无论合同有效还是无效,工程经质量整改后,仍无法验收合格的,承包人请求发包人支付工程价款,将无法获得支持。
(四)如质量整改不合格,发包人有权拒绝接收工程
《2017版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通用合同条款”13.2.4约定,对于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承包人完成整改后,应当重新进行竣工验收,经重新组织验收仍不合格的且无法采取措施补救的,则发包人可以拒绝接收不合格工程,因不合格工程导致其他工程不能正常使用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确保相关工程的正常使用,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五)如质量问题系承包人原因造成且其拒不履行整改义务,质量整改工作可由第三方完成
根据《合同法》第107条、第281条规定,因承包人原因致使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承包人理应承担无偿修理、返工、改建或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如果承包人拒绝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质量整改义务的,发包人有权自行委托第三方对工程质量问题进行整改,因此支出的合理、必要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如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江苏高院(2010)苏民终字第0188号认为,发承包双方约定承包人交付的建设工程应符合合同约定的交付条件及相关工程验收标准。工程实际存在明显的质量问题,承包人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等主张工程质量合格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经承包人多次局部修复仍未能解决质量问题,在双方当事人已失去合作信任的情况下,为解决双方矛盾,人民法院可以判决由发包人自行委托第三方参照修复设计方案对工程质量予以整改,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4年第8期。]珠海中院(2018)粤04民终2528号认为,发承包人签订的《补充协议书》中对需要整改的质量约定不明以至于各方对存在的质量问题无法确定。但承包人对涉案工程需进行质量整改的事实是明知的,其中也同时约定了承包人应在指定日期前保证完成需整改的质量问题,但此后承包人未在约定的期限内履行其整改义务。发包人此后向承包人邮寄了有关要求进行质量问题整改的函件后,承包人复函称对相关质量整改要求不予接受。基于施工合同约定,承包人均未在规定时间内修复的,发包人可以自行或委托第三方修复。此后,发包人委托其他施工单位整改维修,为此提供相应的施工合同、工程联系单和工程款发票,应当作为认定质量整改及费用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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