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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评论

开工通知

作者: 单位: 时间: 2020-09-29

一、基本解读
开工通知又称开工令,是发包人或者发包人委托监理单位通知承包人开工的文件。根据《<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试行规定》的相关规定,监理人应在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监理人在发出开工通知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工期自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计算,承包人应在开工日期后尽快施工。《2017版施工合同示范文本》7.3.2亦载明:“发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获得工程施工所需的许可。经发包人同意后,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应符合法律规定。监理人应在计划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工期自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算。” 

二、开工通知发布的条件
《建设工程监理规范》5.8.1规定,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施工单位报送的开工报审表及相关资料;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时,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签署审查意见,并应报建设单位批准后,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工程开工令:(1)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已完成。(2)施工组织设计已由总监理工程师签认。(3)施工单位现场质量、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已建立,管理及施工人员已到位,施工机械具备使用条件,主要工程材料已落实。(4)进场道路及水、电、通信等已满足开工要求。故开工通知的签发权专属于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一般无权签发。
具体而言,施工单位申请工程开工,首先需要填报《工程开工报审表》,并附上开工报告和其他证明文件。
其次,由总监理工程师审批开工报告需审核的文件,包括如下几个方面:(1)建设单位前期报批的各种文件。如用地审批手续、工程计划任务书、工程环保审核批件、中标通知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消防审查批件、设计审查批准书、质量监督申请受理书、施工许可证等。(2)工程设计文件。如地质勘察报告、已经审查完毕的工程设计图纸、设计交底及图纸会审文件、规划部门放线测量定位资料。(3)施工单位前期报验的文件。如施工企业的营业执照及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项目经理部组织机构人员组成情况及资质证书(需加盖施工单位印章)、特殊工种人员资质、施工组织设计报审表、施工合同(复印件),安全备案文件。
此外,总监理工程师需进行现场核实,主要包括如下方面:(1)现场“三通一平”工作已经完成、临时设施等已能满足施工需要。(2)施工机械已经进场,达到施工条件。(3)主要施工材料已经进场且能够满足持续施工的需要。(4)安全设施完善,安全措施得到保证。(5)工程基线、标高已复核。
最后,在上述条件和程序满足的情况下,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开工通知。

三、开工通知是认定实际开工日期的重要依据
开工通知是认定工程实际开工日期的重要依据和直接证据,但实践中,开工通知发出后施工现场仍不具备开工条件的情况屡见不鲜,由此对开工日期的认定往往存在争议。
《2017版施工合同示范文本》1.1.4.1载明,实际开工日期是指监理人按照7.3.2〔开工通知〕约定发出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7.3.2载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90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由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第5条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开工日期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按照以下情形予以认定:(1)开工日期为发包人或者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开工通知发出后,尚不具备开工条件的,以开工条件具备的时间为开工日期;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开工时间推迟的,以开工通知载明的时间为开工日期。(2)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已经实际进场施工的,以实际进场施工时间为开工日期。(3)发包人或者监理人未发出开工通知,亦无相关证据证明实际开工日期的,应当综合考虑开工报告、合同、施工许可证、竣工验收报告或者竣工验收备案表等载明的时间,并结合是否具备开工条件的事实,认定开工日期。
北京高院《解答》第25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实际开工日期的确定,一般以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时间为依据;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开工通知发出时开工条件尚不具备的,以开工条件具备的时间确定开工日期;因承包方原因导致实际开工时间推迟的,以开工通知载明的时间为开工日期;承包人在开工通知发出前已经实际进场施工的,以实际开工时间为开工日期;既无开工通知也无其他相关证据能证明实际开工日期的,以施工合同约定的开工时间为开工日期。
安徽高院《意见(二)》第3条规定,建设工程的开工日期应当依据开工令、开工报告记载的时间予以认定。当事人认为实际开工时间与开工令、开工报告记载的时间不符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延误开工的,以实际开工时间作为开工日期;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延误开工的,以开工令、开工报告记载的时间作为开工日期。既无开工令、开工报告,又无法查明实际开工时间的,依据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予以认定。
浙江高院《解答》第5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开工时间以开工通知或开工报告为依据。开工通知或开工报告发出后,仍不具备开工条件的,应以开工条件成就时间确定。没有开工通知或开工报告的,应以实际开工时间确定。

四、开工通知系界定发承包双方义务的重要节点
根据《<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试行规定》和《2017版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相关规定,以开工通知的发出时间和载明时间来界定发承包双方履行义务的时间:
发包人义务:(1)发包人应在发出开工通知前将总监理工程师的任命通知承包人。(2)发包人至迟不得晚于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14天向承包人提供图纸。(3)发包人至迟应在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7天前支付工程预付款。
承包人义务:(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7天内,向监理人提交承包人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合同管理、施工、技术、材料、质量、安全、财务等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名单及其岗位、注册执业资格等,以及各工种技术工人的安排情况,并同时提交主要施工管理人员与承包人之间的劳动关系证明和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合同签订后14天内,但至迟不得晚于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7天,向监理人提交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并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在监理人收到施工组织设计后7天内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对发包人和监理人提出的合理意见和要求,承包人应自费修改完善。根据工程实际情况需要修改施工组织设计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修改后的施工组织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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