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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评论

节点工期

作者: 单位: 时间: 2020-09-29

一、基本解读
节点工期,是指工程项目建设达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所约定形象进度节点的时间,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横道图、施工组织计划等材料中体现。节点(里程碑)是进度上表示一个主要的或者一组相关的可交付成果完工的事件,能够显示项目为最终目标而必须经过的每一阶段应达到的条件或状态序列。建设工程里程碑事件一般是建设单位的进度节点。房屋建筑工程一般设置在主要的分部、子分部完成时间节点,如场地平整、桩基完成、地下室顶板完成、±0.00、主体结构完成、二次结构完成、设备与管道安装、装饰装修完成,消防验收、综合验收等。施工现场关键节点进度还可以进一步细分。 
节点工期与合同工期之间存在着密切的联系。在施工管理中,通常会根据合同总工期提出节点工期,进而确定施工进度;根据节点工期要求及具体施工条件编制整个工程的控制性网络进度计划,并对进度目标进行分解,提出细化后的控制性进度目标。网络进度计划的编制应明确主线和支线,施工管理中必须控制主要节点的工期,从而确保总工期。一旦出现偏离节点工期的情况,进度控制人员应认真查找进度偏差的原因,分析该偏差对后续工作和总工期的影响,并采取切实可行的赶工措施确保总的计划工期或合同约定工期。

二、节点工期主要保障措施
为确保项目能在预定的时间内交付使用,实现工程的进度总目标,工程进度控制特别是关键节点的工期控制就显得尤为重要,关键节点的工期控制也因此成为工程项目管理者的主要任务之一。依据工程项目管理的理论与实践,节点工期的保障措施主要可以分为以下几类:组织措施、管理措施、经济措施、技术措施。
组织措施就是建立起进度控制的组织系统,进行有关进度控制的组织设计。为保障项目进度目标的实现,承包人应有健全的管理组织体系:根据签订的施工合同,成立相应的项目部,项目经理对施工进度进行积极有效控制;工程技术人员编制施工进度计划,对专业项目部、施工班组做好交底工作;跟踪、排查并反馈工程施工进度,根据工程施工情况进度动态调整;各专业项目部严格按照合同、施工进度计划和项目部的指示进行施工。
管理措施是通过项目内部的管理来提高进度控制的水平,来消除或减轻各种不利因素对工程进度的影响,如工作程序选择合理、实用,设备配套、供应资源充足,工作空间布置、时间统筹安排合理有效,材料供应和周转有保障等。为完成施工任务,在编制施工进度计划时,必须做好工程项目施工准备,确保人力、施工设备、资源供应、施工方案的选择满足完成工程建设的需要。
经济措施主要是提供进度计划实施过程中的资金需求保障,采取相应的经济激励与奖惩措施。为保证进度目标的实现,编制与进度计划相适应的资源需求计划,包括资金需求计划和其他资源需求计划,考虑为加快工程进度所需要增加的资金和采取经济激励措施所需费用。
技术措施是选用有利于实现施工进度目标的设计技术和施工技术。在设计工作前期,对设计技术与工程进度的关系进行分析研究。在工程进度滞后时,分析是否存在设计技术方面的影响因素,并考虑是否有必要为了实现进度而进行变更设计。在选择和采用施工方案、施工工序、施工技术时亦应考虑对施工进度的影响。结合工程具体实际编制经济合理的专项施工技术方案、作业指导书、工艺操作规程、施工保证措施及进度计划网络图等,落实工期节点要求。

三、合同解除情形下节点工期的价值
在一些具体的项目中,发包人为了确保项目的整体进度以及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会根据项目的具体特征设置不同的关键节点,并约定各施工节点工期的延误处罚措施,达到一定的程度可以解除合同并追究承包人的违约责任。例如,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在合同履约过程中,出现特定事项确实影响节点工期或总工期的,承包人有权依据合同约定的程序提出工期顺延申请,经发包人确认后顺延工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包人有权书面通知承包人解除合同,合同自通知送达之日起解除并按合同暂定总价的1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此外,还须赔偿发包人因此遭致的一切经济损失:(1)无论非关键节点工期或关键节点工期逾期超过五天或无故停工超过三天……”该约定为节点工期违约责任及解除合同的约定,在合同有效的基础上,对当事人有约束力。“承包人未按节点工期完成约定进度,发包人可以解除合同”的约定属于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例如,贵州高院(2015)黔高民申字第1499号认为,发包人解除与承包人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系因承包人未按双方达成的会议纪要所约定的时间节点完成工作任务,符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承包人在规定的工期内具有完成本工程的能力”的约定及相关法律规定。承包人从开始施工至发包人通知解除合同仅完成很少的工程量且未按双方达成的会议纪要中所约定的时间节点完成工作任务,是导致合同解除的过错方,故二审法院未支持其要求发包人赔偿违约损失和预期利益损失的请求并无不当。

四、节点工期延误的违约责任
为确保总体工期要求,发包人往往会将总体工期划分为若干节点工期,进行节点工期考核。在一些大型综合性工程项目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会同时约定总工期延误违约金和节点工期延误违约金。例如2017年1月28日,地下连续墙完成;2017年9月5日,基础底板完成;2018年1月20日,地下室出±0.000;2018年5月10日,地下室结构完成;……2020年7月15日,全部机电安装工程及调试完成。如因承包方原因导致未按期完成每个节点工期内的施工任务,须承担1万元/天的工期延误违约金;因承包方原因导致工程总工期未按时完成,须承担3万元/天的工期延误违约金,工期延误违约累计金额不超过合同价款的5%。关于节点工期延误的违约责任也有施工合同中进行如下类似约定:“承包人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完成节点工作,节点工期延误占本合同进度计划中该节点工期计划的30%及以上的,承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有关节点工期违约的裁判观点有以下几点:
(1)节点工期延误违约责任的约定有效,但施工合同中未约定具体的节点工期延误违约责任标准的,不能适用总工期延误违约责任标准,对发包人主张节点工期延误违约责任不应支持。莆田市秀屿法院(2015)秀民初字第1893号判决即认为,合同条款虽对节点工期作出要求,但关于工期延误违约金的约定内容,仍系以总工期延误天数为计算标准,并未约定总工期未延误而节点工期延误时应承担违约责任。另,发包人存在逾期支付相关进度款,承包人亦得以行使相应的抗辩权。故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依据不足,不予支持。
(2)发包人应对节点工期延误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如亳州中院(2013)亳民一初字第00072号判决认为,本案诉讼中发包人既未提交承包人上报的关键节点,亦未提交承包人关键节点的完工日期,故对其主张的承包人关键节点延期本院不支持。
(3)无法认定节点工期延误系承包人单方原因所致、发包人亦存在进度款支付迟延时,发包人不能主张节点工期延误违约金。如广西高院(2017)桂民终84号认为,发包人主张承包人未能按照节点工期施工,应承担违约责任。虽然双方确定了工程进度细部计划工作完成时间,但因发包人亦存在工程进度款延误支付的情形,故无法确认节点工期延误系因承包人单方原因所致。因此,发包人主张节点工期延误的违约金,不予支持。
(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同时约定节点工期违约金和总工期违约金的情况下能否同时适用的问题,在实践中有不同看法。有观点认为,未完成节点工期内的施工任务并不会使发包人产生实质性损失,承包人在后期的形象进度中完全可能可以通过科学合理的赶工措施,保证工程项目在原计划总工期内通过竣工验收,即使总工期与节点工期均出现延误,对发包人而言,仅导致因工程不能按期竣工验收产生的损失。因此,总工期违约金和节点工期违约金不应同时适用。故发包人不能向承包人主张节点工期违约金。如大连中院(2018)辽02民终1726号认为,一份合同中针对逾期完工这一行为同时约定了两项违约责任,显然有悖常理。也有观点认为,节点工期延误也可能造成发包人的实质性损失,在施工合同中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总工期违约金和节点工期违约金并不违反任何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可同时适用。
(5)合同解除情形下,承包人仍应当承担节点工期违约责任,法院可主动根据工期定额推算节点工期,并据此划分工期逾期的责任。如最高院(2015)民申字第2635号认为,发承包双方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地下室结构完成,三层全部顶板砼浇筑完毕,7日内甲方支付乙方±0.0000标高以下已完工程量40%的工程进度款”。由于双方均未提交施工计划等可以确定施工工期的证据,法院依据合同及工期定额,推定承包人施工至地上三层合理工期为157天。实际地上三层的实际用时254天,超合理工期97天。考虑到春节和天气等因素的影响,酌定承包人在前期施工延误工期90天。根据查明的事实,造成上述延误的主要原因是承包人将涉案工程违法转包给无资质的个人施工,对此其应承担主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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